关于印发宣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14:34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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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高新区管委会、狸桥镇人民政府、全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有效推进告知承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2022年8月16日
宣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我区工程建设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的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具有相应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的科室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责分工,负责本级部门具体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各工改成员单位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行政审批1个月内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迟监管时间,但延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略有不符、且未对已审批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要求在15日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当报请做出具体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行政审批部门,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违反承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录入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或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具有严重失信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名录库中。
违反承诺并进行公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再适用本区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构成“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联合惩戒机制。涉嫌违法的,可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加重处罚。
第七条 所有已办结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均需建立档案,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二)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实时跟进处理;
(四)发现涉嫌违法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五)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六)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开展互查。
(七)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方式。
第八条 负责监管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并定期参加本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工改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纳入本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
第九条 行政审批项目暂未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