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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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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310-0015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发布日期: 2023-10-26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310-0015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发布日期: 2023-10-26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08:35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精神,现对《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印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四、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2.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