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大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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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大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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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市监处罚〔2023〕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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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一2016)第8.3条:“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
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第8.4条:“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第8.5条:“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
A),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
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之规定,建议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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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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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违法所得93.04元;二、罚款人民币95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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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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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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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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