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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3-00020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4 发布日期: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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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4
发布日期: 2023-03-24
【2022年度】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24 15:37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50

 

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不服,于202212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331日作出的宣州区采字〔20228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享有宣城市宣州区******村民组三块山地,用于林木种植,具体位置:第地块东至******组山林,南至******组山林,西至村民余**山林,北至**林场山地;第地块东至本村民组水塘,南至***村民组山林,西至本村民组刘**1山林,北至本村民组水塘;第地块东至本村民组查**1山林,南至本村民组查**2和刘**2山林,西至本村民组水田,北至本村民组水田。因“宣泾高速项目”,上述山林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就上述土地补偿费用,****组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故就上述土地的补偿并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也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但在征收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不明人员亦给予**组任何书面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将上述山林的部分林木大面积砍伐,土地被严重破坏,明显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故申请人于2022915日向安徽省林业局邮寄查处申请书(EMS邮寄单号:1124847148578,请求对不明人员非法砍伐申请人合法承包的位于************村民组林地上树木、非法强行挖掘平整****组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后安徽省林业局将拆除事项转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宣区自然资规开字〔2022115号《行政处理答复书》,申请人于该答复书中方得知宣州区采字〔20228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区采字〔20228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存在违法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虽然被砍伐第地块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已经给予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但该地块的补偿款并未支付给申请人,在申请人土地补偿款还未到位亦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案涉地块征收还未完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径行作出宣州区采字〔20228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然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综上,申请人遂提出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法定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村民小组会议决议复印件;3.查处申请书、附件材料及邮寄、签收图片;4.宣区自然资规开字〔2022115号《行政处理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该条第(一)至第(十)项列举了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在所列举范围之内。根据该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既未提交涉案林场的权属证明,也未提交实际形成承包经营权的证据,申请人不能证明与案涉林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许可案涉林木采伐的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2.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案涉山场位于我区****村,在“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20213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项目一期工程使用林地145.0345公顷,其中包含案涉林地。202182日,宣州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案涉山场在征收范围内。2021814日,发布《宣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2022330日,杨柳镇人民政府向法被申请人提交了《宣州区集体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采伐案涉林木。同时提交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议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样地调查登记表》及图纸。《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202233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杨柳镇政府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上述关于采伐的规定,于2022331日合法《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证》。3.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称:虽然被砍伐地块地上附着物已补偿给附着物所有人,但土地补偿还未到位,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享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益。案涉林地已被批准作为建设用地,其林地性质已改变,且地上林木已被征收并补偿到位,林木所有权即转为国有,杨柳镇政府代表国家形式林木所有权,可作为林木权利人申请采伐。林木采伐仅仅是处分了林木所有权,对土地权属不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况且,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土地征收补偿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请复议机关维持。申请人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没有利害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宣州区集体林木采伐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议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林权证明》;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样地调查登记表》及图纸;5.《宣城市宣州区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审批表》;6.《山场承包协议合同》、《荒山造林承包合同》。

经审理查明:20213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宣城至泾县高速公路项目一期工程使用林地145.0345公顷,其中包含案涉林地。82日,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案涉山场在征收范围内。814日,宣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宣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330日,杨柳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宣州区集体林木采伐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该申请材料中《林权证明》的出具时间为328日,出具单位为杨柳镇人民政府,证明所申请采伐林权属杨柳镇人民政府所有;《山场承包协议合同》、《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均能显示案涉部分林权存在发包情况,并非属杨柳镇人民政府所有。331日被申请人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认定案涉林权属集体性质。915日,申请人向安徽省林业局邮寄查处申请书(EMS邮寄单号:1124847148578),要求对砍伐案涉林木行为进行查处,后安徽省林业局将该查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1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答复书》(宣区自然资规开字〔2022115号),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林地已于331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不存在被非法砍伐、推平毁坏情况。12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受理宣州区杨柳镇人民政府关于林木采伐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宣州区杨柳镇人民政府仅提供了《林权证明》(该证明系自证证明),且被申请人称案涉林地已被批准作为建设用地,地上林木已被征收并补偿到位,但并未提供征收补偿证据依据。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存在瑕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宣州区采字〔202284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