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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3-00017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6 发布日期: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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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6
发布日期: 2023-03-06
【2022年度】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6 08:47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517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54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12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宣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直卖店”消费争议和商家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宣城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直卖店”于20221013日销售的“笋”(订单编号:221013-684216872632141,商家通过快递送达,本人收货时包装完好无损),经食用味道怪异,存在以下问题:1.竹笋白的不正常,经食用味道怪异,用检测试剂检测此笋含有大量二氧化硫,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2.竹笋经食用味道怪异,咸,查看营养成分表中钠141毫克每100克,营养成分表中钠与实物不符,涉嫌存在虚假标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3.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有异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4.此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家网页详情里也无涉诉产品的检验报告,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全面调查、处理和奖励,并将上述问题查处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1116日回复:不立案,内容: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电话未能联系上举报人,举报人未能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消费争议的投诉处理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未作处理和告知,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3.被申请人对举报件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仅依据“电话未能联系上举报人,举报人未能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决定不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件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核查期间,并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新的证据,也未继续扩大证据搜集范围,已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以“电话未能联系上举报人,举报人未能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程序不合法。5.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告知内容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个人信息中心截图;3.《消费者投诉举报信》;4.拼多多商家信息及购买商品信息截图;5.交易订单及发货物流信息图片;6.购买商品实物图片;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众留言关于投诉事宜”的回复;8.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格式解说。

被申请人称:经查,该举报受理部门为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且该公司地址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物流园范围,也不属于我局管辖,该举报单已于2022113日,经市局12315平台退回扭转至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因此,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宣城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卖店)证照信息复印件;3.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平台举报单、平台处理流转单。

经审理查明:20221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宣城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卖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选择的处理单位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10:27:37,该举报在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由凤**进行上级提调操作,提调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处理”,后“由凤**进行横向分流操作,转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监督科处理”;111516:35:33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由杨**进行自办操作,转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监督科处理”;111616:11:13,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由杨**进行核查反馈”。杨**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

另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明确了其派出机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职责为“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本级各园区相应的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中“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明确了开发区托管宣州区飞彩、金坝和宁国市天湖街道。

本机关认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作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告知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申请人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复议程序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内。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