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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301-0004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宣城九洲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件一览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20 发布日期: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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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宣城九洲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件一览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20
发布日期: 2023-01-20
行政处罚---宣城九洲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件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3-01-20 16:32 来源:宣州区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查处宣城九洲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案件一览表

查处问题

违《例》项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依据

处罚措施

财务进销存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账目、会计凭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不齐;中药进销存混乱且以现金支付方式入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案件性质属一般性违法,存在危害医保基金安全行为。

2、宣城九洲医院能够配合积极查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对我局尚未掌握的情况如部分涉嫌挂床住院等违例行为主动开展自查并书面报告,主动要求退还涉及医保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减轻情节。

3、财务进销存问题: 2022720日检查中责令限期整改;限满复查,中药进销存问题未完成整改。

4202012月宣城市医保局随机性检查中因宣城九洲医院存在一例挂床住院嫌疑(内科),一例医疗文书书写不符合医保规定(外科),对该院作出行政警告处理。本次查处该院挂床住院现象仍存在,未整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处行政罚款15000元罚款

20216月至20229月期间,经查实存在挂床住院10人次,低指征合并过度检查6人次,涉及医保基金支付27472.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切实做好在院患者管理,规范诊疗行为;责令退回违规医保支付费用27472.1元,并处1.2倍罚款32966.52元,责令暂停外科、内科住院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202111日至2022720日期间,普通试剂胶体金法检测的HIV抗体项,串换为免疫学法HIV抗体检测收费,涉及医保支付金额7225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约谈有关负责人及医保科负责人,责令改正,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维护;责令退回违规医保支付费用7225元,并处1.2倍罚款8670元。

2本案适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条款细则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