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州环听告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17:43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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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918679022,法定代表人:费曾波,地址:宣城市宣州工业园区开元路11号。
2022年9月15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企业购销煤焦油(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煤焦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2022年10月9日、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3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现状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企业厂区内已建设煤焦油贮存罐;
5.2020-2022年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煤焦油采购清单1份,证明企业2020-2022年存在煤焦油的采购行为;
6.2020-2022年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煤焦油采购台账1份,证明企业2020-2022年存在煤焦油的采购行为;
7.2020-2022年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清单1份,证明企业2020-2022年存在煤焦油的销售行为;
8.2020-2022年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煤焦油销售台账1份,证明企业2020-2022年存在煤焦油的销售行为;
9.2020-2022年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游采购单位、下游销售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83份,证明企业2020-2022年存在煤焦油的采购、销售行为;
10. 2020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宣城金涛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明企业煤焦油贸易过程违法所得金额;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拟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34000元(叁拾叁万肆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111215元(壹拾壹万壹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企业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企业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企业放弃听证。
联系人:骆 杨 电话:0563-3016809
地址:宣城市中山西路492号 邮政编码:242000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