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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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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656/200707-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宣州区中小学校校园校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2007〕128号
生成日期: 2007-07-23 发布日期: 2007-07-25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656/200707-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宣州区中小学校校园校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2007〕128号
生成日期: 2007-07-23
发布日期: 2007-07-25
关于印发《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宣州区中小学校校园校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25 15:20 来源:宣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暂行办法》《宣州区中小学校校园

校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2007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宣州区中小学校校园校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2007723

(此件公开发布)

宣州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管理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办[200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保障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习实验、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三条  学校要根据轻重缓急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编制公用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的原则性参照比例: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包含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书报杂志、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可占40%;印刷各种文件、教学资料的耗材、水电费、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等方面支出可占20%;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方面支出可占10%;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凳等购置、更新方面支出可占10%;农远项目维护、软件购置、制作及应用支出可占10%;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预留预备费5%。

第四条  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全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统筹考虑,适当照顾规模较小和条件薄弱学校的实际需求,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学校年初要根据学校规模,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出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并纳入财政总预算,报请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预算一经通过,财政部门立即下达教育部门执行。会计中心要协助学校制定公用经费使用计划,校舍和设备等维修计划,仪器、图书等设备购置计划,各项计划均要延伸到村级完小和教学点。经费使用和维修计划报教体局财务审计科核批,购置计划报教体局装备科核批,经教体局财务审计科汇总后转会计中心监督执行。

第六条  学校年初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纳入财政总预算,并按照采购计划予以执行。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和维修工程,凡符合区政府文件规定,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具体要求:

一般设备:电器类、办公自动化类单件1500元或批量5000元及以上的,家具类单件1000元或批量3000元及以上的,学生用品包括课桌凳、床等单件1500元或批量3000元及以上的,图书资料1000元及以上的;

专用设备:教学设备、体育设备单件1000元或批量5000元及以上的;

校舍维修:各种建筑物的维修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的。

第七条  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具体要求:

资金方面: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人员办理经费业务,每一笔支出必须按计划进行,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凭证,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方可报销,学校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特别要加强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的管理。

实物方面:学校的财产、材料、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详细记录实物的增减变化,做到进入有验收、存放有保管、领出有记录、减少有依据,在确定没有使用价值后方可做报废处理。

监督方面:学校要定期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内容,要让每个教师都能参与到管理中来,汲取教师好的管理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民主理财。

第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仍然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校设账、集中核算、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会计中心负责监督学校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除少量零星支出必须用现金支付以外,符合转帐要求的一律转帐支付,拒绝支付不合法票据。

第九条  教育、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日常开支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教体局财务审计科要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面不得少于20%,同时义务教育学校还要不定期地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从而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的事后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宣州区中小学校园校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园校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次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中小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园校产管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将公办中小学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未经区政府和区教体局同意不得擅自将公办中小学出租、出借给他人。已造成校产流失、减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校产重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学校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林地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三、学校的一切用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和乡镇以及行政村都不得擅自调换、转让,确需调换、转让的,必须经区教体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因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及城市建设等原因形成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区教体局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被撤消的学校在未作处理前可暂时用作幼儿园,但其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小学教学点、村完小和初中分校闲置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乡镇中心学校,闲置教育基础设施的欠债按省有关规定由区镇两级政府负责;确需进行出售、出租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出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租经区教体局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校产出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当地基础教育,不得挪作他用;校产出租所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中心学校报区教体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区教体局和中心学校可相应成立专门的校产管理委员会,对闲置校产和处置闲置校产所得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校园、校产(含捐赠部分)经区政府批准后出售、区教体局批准后出租所得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学校场地和校舍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学校的搬迁工作,负责搬迁费用并补偿搬迁损失。
      六、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基建项目,要统一规划学校布局,并保证学校有必要的教学环境。
      七、学校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投资修建房屋或购置教学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捐赠的校园校产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需撤并的,教育部门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
      捐赠的校舍需出租、出售的,教育部门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出租捐赠的校舍,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出售捐赠的校舍,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原则上应保证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八、各中小学校都必须持有本校土地和房产的合法证件。新、老校园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学校要迅速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并给予免费或学校承担土地测绘、办证、交通等行政运行经费。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十、公办幼儿园的园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