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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52J/202209-0003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水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 2022 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9 发布日期: 2022-09-1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952J/202209-0003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水东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 2022 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9
发布日期: 2022-09-19
宣城市 2022 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0 来源:水东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 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安徽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6〕102 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 74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 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 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 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 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 布标准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 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 本生活标准的 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 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地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 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 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 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 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 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 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 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 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 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 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 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 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 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 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 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 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 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 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 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 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 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 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 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 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 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 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 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 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 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 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 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 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 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 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 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