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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2 发布日期: 2022-09-1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2
发布日期: 2022-09-12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12 15:23 来源:养贤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我区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更有效地发挥电子商务在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申报成功后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项目资金(农村电商)和区级资金组成,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电商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管理部门与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商务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等。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商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奖补对象和条件

 奖补对象为依法在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奖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电商企业网上店铺注册地须在宣州区内,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四)符合当年度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五)乡镇电商产业园申报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属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2.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建筑面积应大于2千平方米,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5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达到100万元达8家以上,农村产品网销额超500万元以上,电商经营主体和网店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网商遵守法律,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3.示范园区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等公共服务功能基本完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配套基本齐全。

4.乡镇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5.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聚优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能有力带动当地就业和创业。

 

  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经评定的乡镇电商产业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乡镇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二)对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一)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 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一)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二)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三)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网销额1%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 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2022年我区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给予承办单位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农产品上行。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 除农村电商人才培训项目外,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 上述项目中,国家省市区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