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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6-00016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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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2022年度】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30 11:46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8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裕丰路。

法定代表人:宫德勇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 217 日作出的双办202220《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3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标准为申请人户提供宅基地。

申请人称:申请人张**与配偶胡**2001227日登记结婚。20011123日申请人张**户口迁至双桥办事处**社区**组。现有家庭人口六人,岳父胡**1,岳母黄**,配偶胡**,长子胡**2,次子张**。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于2022217日作出的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一,双桥办事处**社区胡**1户已于20101111日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宅基地批准手续,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认为:该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户原住房位于双桥办事处**社区**组外滩地,因常年受洪水灾害影响,于1996年迁至S104省道旁,经原宣州市政府批准建房。1997 年又因“131”工程建设需要,占用申请人岳父的户宅基地。“131”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应无偿提供同等面积的土地给申请人户作为宅基地使用,而“131”工程建设指挥部只提供了位于芜屯路以东、原宣州市**繁殖场国有土地。原宣城市**繁殖场向申请人户收取了6210.82元土地使用费。之后申请人户还向政府交纳了各项管理费、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税费等。申请人的宅基地被“131”工程建设指挥部因建设需要无偿征用,其提供位于芜屯路以东、原宣城市**繁殖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既不是“131”工程建设指挥部无偿安置,也不是原宣城市**繁殖场赠与。该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依法交费有偿取得,不应算作申请人的宅基地。这与政府建设占用申请人宅基地,应拆迁安置同等面积的宅基地是有本质区别的。另,申请人户原在**社区**组外滩的房屋及宅基地,虽然还在,因年年涨水系危房,不符合居住条件,已多年无人居住。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户原有宅基地房被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政府并没有安置。申请人取得的原宣州市**繁殖场土地使用权系申请人有偿取得,该土地不属于政府安置的宅基地。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处房屋土地系申请人户宅基地,明显错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是村民居住生活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2.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双办202220《行政处理决定书》4.票据6张;5.双桥街道**社区未享受拆迁证明(落款日期为2019813日);6.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3.宣州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4.宗地图。

被申请人称:一、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1.20211227日受理信访件编号为LX18211229 0001的信访要求,答复人决定依法受理,并下发了双受字202119 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的方式和处理期限。2.2022217日,经安排专人调查清楚后,依法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告知了其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鉴此,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二、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1.申请人张**原为******组人,因与双桥办事处**社区胡**1四女胡**结婚,于20011123日婚迁双桥办事处**社区**42号胡**1户,该户人口共6人,分别为:户主胡**1、妻黄**、四女胡**、女婿张**、外孙子张**、外孙子胡**2。申请人张**本次于20211227日以信访方式提出建房要求,理由为因结婚人口增多,要求分户建房。张**申请建房后,双桥办事处农村个人建房专班召开会议对照农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其建房申请进行了会商,并查阅相关资料和原住房审批材料,认定张**不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并以双办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双桥办事处**社区胡**1户已于20101111日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宅基地批准手续,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3.根据宣州区政府办宣区政办201335号《关于下放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中申请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1.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等原因需建房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张**与胡**1仍为1户,故申请人无论是申请建房理由还是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均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宣州区人民政府对答复人双办202220 号《行政处理情况答复书》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家庭户口本;2.**1的《城镇个人建设使用土地申报表》;3.宣区政办〔202020号《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宣区政办〔201335号《关于下放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的通知》;5.《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6.**1户《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7.**1户土地使用权证[宣国用(2010)第5446];8.规函〔2010288号《关于胡长元等三户房屋用地规划意见的函》;9.规证[2010]271号《宣州区双桥办事处村民131工程拆迁自建房认定征求意见表》;10.《要求办事处给我建房申请给予书面答复》;11.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双受字〔202119号)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理决定书》(双办〔202220号)及送达回证;13.信访件编号为LX182112290001的信访办理材料。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为胡**1户籍所在地,1996年胡**1因该地受洪涝影响迁至S104省道,1997年因“131”工程建设,占用胡**1S104省道的房屋,后将其户安置在芜屯路以东,原良种场国有土地上。20011122日,申请人因与胡**结婚,户口由安徽宣城市****村迁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户籍在胡**1户。20101018日,胡**1填写《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城镇个人建设使用土地申报表》,“申请理由”为“因131工程宣宁线拓宽需要房屋拆迁安置”,“家庭人口”为“6”,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双桥所填写的“现场勘验意见”为“该户房屋为131工程宣宁线房屋拆迁安置所建,安置用地为原宣城市农作物良种场的国有土地,占地面积为160m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类型为未利用地,同意上报补办用地手续”,“市政府审批意见”为“同意补办160m2的建房用地手续”。2010125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给胡**1颁发宣国用(2010)第54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7817日,因宣城市陵阳路二期项目建设工程需要占用胡**1芜屯路以东原良种场处房屋,胡**1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以货币化形式补偿申请人2220366元。

20211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办事处给我建房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内容为“我是双桥街道**社区**组村民张**,2001年结婚成家,现人口较多需要建房,老房子在沙村外滩,因年年涨水受灾无法居住,借住在岳父家中多年,原在 2002年左右,在村部的指导政府许可的情况下,104省道旁边购买两间宅基地,后因资金缺乏问题当时没有建造房屋,2018年开始办理建房手续申请至今未批,岳父的房子属于国有土地上的,2019年拆迁的,现在没有房屋居住我们一家在租房住”。202112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211212日,我处收到您要求办事处对您户要求建房给予书面答复(信访编号LX182112290001),该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本级机关决定受理。依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行政程序给予处理,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于20211229日送达申请人。20222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张**同志:您向双桥办事处提出对您户要求建房给予书面答复的诉求(信访件编号LX182112290001)本机关于20211227日受理后,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您原是******组人,因与双桥办事处**社区胡**结婚,您于20011123日将户口迁至双桥办事处**社区**组,您户户口本上共6人,分别是户主胡**1、妻黄**、四女胡**、女婿张**、外孙子张**、外孙子胡**2。您是户主胡**1的女婿。现您提出因结婚分户、人口增多,要求建房。您户户主是岳父胡**1,您户住房基本情况:原住房位于双桥办事处**社区**组外滩地,因常年受洪水灾害于1996年迁至S104省道旁,原宣州市政府批准建房,1997年因“131”工程建设,需占用胡**1户宅基地,131工程建设指挥部将其安置在芜屯路以东、原良种场国有土地上。后于2010年补办了规划认定手续,并按个人建房用地(6)进行了申报,20101111日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宅基地批准手续,2010125日办理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类型为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0平方米。20164月办理了房产权证,层数3层、面积415.62平方米。此处房屋已在陵阳路项目中被征收,您户选择了货币化安置,用购房券在**新城购买了五套安置房,后又将五套房屋出售。目前,您与妻子胡***服装城拥有商铺一间,在**玉府有住宅一套。您户原在**社区**组外滩地的房屋及宅基地仍在。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双桥办事处**社区胡**1户已于20101111日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了宅基地批准手续,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二、根据宣州区政府办宣区政办〔201335号《关于下放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中申请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农村宅基地:1、多子女家庭,因结婚等原因需建房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依据此条,您显然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于2022218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23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申请建房地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均属于二类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也详细规定了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建房材料,被申请人也未向本机关提交办理程序材料,被申请人在2022217日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2021 217 日作出的双办202220《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