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206-00004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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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9号
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壹千元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狸桥镇**超市销售的“**油面筋”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且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投诉举报要求第四条:有罚没款的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已明确要求举报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了具体奖励标准。其中,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 元的,给予5000 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此外,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3.案涉商品照片、购物小票;4.申请人投诉举报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许**书面投诉举报书后,于2021年12月1日对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24日我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7日我局向许**邮寄送达《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提出的奖励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和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认为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重大违法行为而且具体情形属于第三条所列举情形才符合奖励条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也明确指出)。二、之前《安徽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的以上罚款。但该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研究废止。目前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未出台有关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规定,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指的是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故我局对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作出的3000元罚款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商品条码的使用只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通,属于自愿申请注册,并不是强制使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商品条码不属于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并不影响食品安全。许**举报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销售的“油面筋”(生产商:**市**豆制品加工厂,商品条码6938785800215)标注的商品条码是冒用**豆业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只是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之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故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也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举之情形。综上所述,我局对许**举报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的案件有关奖励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案件来源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现场笔录(笔录时间:2021年12月1日);4.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拒绝接受调解的说明;5.《投诉答复函》(2021年12月7日)及送达回证;6.《答复函》(2021年12月29日)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区市监罚〔2021〕821号);8.《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市监处罚〔2021〕821号);9.《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10.许**邮寄举报信信封扫描件;11.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宣城市宣州区**生鲜超市销售的“**精制油面筋”冒用商品条码;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该案源进行登记审批。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涉嫌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进行立案。2021年12月6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接受调解说明。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及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终止调解和立案情况,于2021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宣区市监罚〔2021〕8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宣区市监处罚〔2021〕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374条,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事项行政处罚结果查询网址、举报奖励不予支持及原因,于2022年1月2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所辖行政区域内处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行政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目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并未出台有关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是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参照该条,上述案件罚款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被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事项也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对申请人许**要求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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