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205-00034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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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3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回复不服,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一台**游戏机,花费2198元,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该产品在2021年11月9日成交价为2398元,在11.11日,双11活动当天宣传原价2698,双11领券优惠直降500元,《发改价监[2015]1382 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那么2398应当为活动前的日常价、法定原价。其宣传的原价2698为虚构原价,活动优惠100元为虚假优惠折价,属于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于2021年1月6日对公民“黄*”关于“原价或日常价相关问题的咨询”的答复可以验证这一欺诈行为...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1.被举报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未作出认定,影响后续申请人去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被举报人的民事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有有义务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认定。2.申请人在投诉事项的诉求为退货退款并依据《消法》55条赔偿,被申请人对此诉求,未答复未履行调解义务。被举报人未对诉求与消费者协商。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未对其违法行为向消费者解释沟通,未对其价格欺诈行为依法退赔,对消费者造成的欺诈行为依然存在,谈何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是将问题踢向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诉求。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3.涉案商品宣传和购买记录截图;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2021年12月6日,因刘*购买**经营部(以下简称**达)销售的一款**游戏机的价格问题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经过初步核查,我局于12月8日受理并告知,并于当日来到**达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1、刘*曾于2021年11月9日以活动价2398元(促销价)购买了一台**游戏机,原价为2698元;2、时隔两天,刘*于2021年11月11日以活动价2198元(双11优惠价)又购买了一台同款游戏机,**达标示原价为2698元;3、刘*要求**达对11月9日购买的**游戏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达已退款2398元给刘*;4.**达负责人表示11月9日原价2698元的游戏机,促销价为2398元,设置了300元的优惠券,因为“双11”活动比较紧密,给运营报活动的价格出现了错误,“双11”我让运营到手价为2198元,运营以为在2698元的基础上设置优惠券,但应该是在2398元的基础上设置优惠券,到手价为2198元,因沟通失误,造成原价标示有误,但消费者到手价为2198元,比平时促销价还便宜了200元,确实是优惠的。虽然塞尔达在“双11”与运营沟通失误,导致原价标示有误,但消费者“双11”拿到手的价格确实是比平时促销价的价格更低,消费者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因**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款给消费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不予立案。但对**达负责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今后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12月22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了举报人。二、刘*要求**达对11月9日购买的**游戏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我局在12月6日接到举报投诉单进行核查期间,商家告知我局,他们已经给刘*作了退货退款处理,退款了2398元,并提供了退款记录证明。12月6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收到刘*的举报投诉单,经初步核查,于12月8日受理且告知,并准备在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内安排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在此期间查明**达已经给刘*作了退货退款处理,12月20日,我局又收到**达的《拒绝调解书》,他们表示在“双11”活动中原价虽然标示有误,但消费者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刘*买到手的价格比平时促销价还低,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并没有欺骗消费者,所以他们不同意与刘*进行调解处理。因调解本着双方自愿原则,故我局无法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处理,12月22日,我局通过12315平台予以反馈。三、针对刘*提到我局将问题向人民法院主张的说法,我局不认可,这是因为调解工作秉持双方自愿原则,如有一方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工作将终止,由于**达递交了《拒绝调解书》,不愿意同刘*调解,故我局无法开展调解处理,所以建议举报投诉人刘*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这是一个救济途径的建议,并没有将问题转到法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双11”当天拿到手的价格比平时促销价格还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决定不予立案。请求复议机关宣州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2.全国12315平台反馈记录和工单详情截图;3.现场检查笔录(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4.微信调查询问记录截图;5.调查证据截图13张;6.**经营部价格情况解释说明;7.拒绝调解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申请人在**经营部淘宝店铺“**数码”购买了“**国行Switch体感健身环大冒险游戏机 NS续航增强家用游戏机”,选择规格为“32GB;中国大陆;套餐一;国行健身环大冒险套装[-主机+健身环]”,,付款时间为“2021-11-10 21:42:47”,商品总价2698,实付款为2398元;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对该订单申请退款;2021年11月11日,被投诉举报人对该订单做退款处理,并退款成功。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数码”再次购买“**国行Switch体感健身环大冒险游戏机 NS续航增强家用游戏机”,选择规格为“32GB;中国大陆;套餐一;国行健身环大冒险套装[-主机+健身环]”,付款时间为“2021-11-11 00:04:02”,商品总价2598,实付款为2198元。2021年12月6日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经营部在网上平台上开设的“**数码”销售的“**国行Switch体感健身环大冒险游戏机 NS续航增强家用游戏机”存在价格欺诈,“诉求内容”是“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进行初查反馈,决定受理该举报投诉。同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调取证据;当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价格情况解释说明》和《拒绝调解书》。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到宣城市**经营部进行核查,经查明:1.举报人于2021年11月9日以2398元活动价(原价2698元)购买了一台**游戏机;2.举报人于2021年11月11日以2198元(活动价)购买了一台**游戏机,商家标示原价为:2698元;3.举报人要求商家对11月9日购买的**游戏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商家已予以退款;**经营部负责人现场提供了退款记录证明。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但对被举报人已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经营行为要严格遭守法律规定”。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所辖行政区域内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商品及时退款,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申请人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终止调解,但未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处理程序违法,鉴于本决定已告知被申请人终止调解,撤销重作将会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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