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205-0003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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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4号
申请人:傅*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职务:局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22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作出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因涉及个人隐私,我局也已征询上述3户被征收人意见,他们均表示不同意公开安置补偿协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根据现有答复和提供照片证据来看,该组照片无法证明是案涉人的原住房位置所在地。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已获取并保存了该案涉政府信息,其作出拒绝公开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故,依法应当全面公开。被申请人所谓涉及个人隐私,依法无据,征地拆迁依法应当是公开透明的一项行政工作行为,而并非系不可见光的行政行为。依照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表》来看,被申请人所谓的个人隐私同样已将全部透露。2.被申请人所谓“因您申请的第1条与第3条内容重复”认定错误,理解错误。申请人的第1条意思表达是李*丈夫付*、李*公公傅*1以及李*儿子付*1户房屋的原始位置图(鸟瞰图)等周边四至户。第3条意思表达是被征迁拆除时拆除实际房屋照片,而并非是同一意思所求。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作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重新按申请人申请请求作出全面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落款日期:2021年11月19日);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4.《**情况表》2张;5.傅*1、付*2、付*三人房屋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主动公开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1、请求依法公开依据李*户付*3、其丈夫付*、及儿子付*1拆迁时的房屋位置照片;2、请求公开李*户付*3、其丈夫付*、以及儿子付*1的安置补偿协议、安置面积;3、请求公开李*户付*3、其丈夫付*、以及儿子付*1当时征迁时的房屋照片”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就其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及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及第十五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1.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开上述3户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协议、安置面积等事项,征收实施单位鳌峰办事处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对分户补偿结果进行了张贴公示。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征询了上述3户被征收人是否同意公开其补偿安置协议,均表示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包含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相关材料中已将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表提供给申请人,并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如对上述3户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存在质疑,可到我局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现场调阅(不能复印、不能拍照留存)。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信息获得权、知情权。2.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第一条与第三条认定错误、理解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为更准确的掌握申请人申请信息,于2021年11月17日电话询问申请人具体申请内容,经确认,由被申请人提供上述3户被征收人协议中所有房屋的照片。对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需要上述3户被征收人房屋的原始位置图(鸟瞰图)等周边四至户图片。被申请人依据项目征收红线图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不掌握上述材料。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征收红线图。且在调查摸底过程中的相关房屋照片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作为相关材料全部提供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当日寄达给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傅*1、付*2、付*三人房屋照片复印件,《**情况表》2张,及邮寄送达凭证;4.向傅*1、付*2、付*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5.改造项目征收红线;6.改造项目摸底公示表;7.公示照片4张;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9.通话录音。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依法向贵机构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请求依法公开李*户付*3、其丈夫付*、及儿子付*1拆迁时的房屋位置照片。2、请求公开李*户付*3、其丈夫付*、以及儿子付*1的安置补偿协议、安置面积。3、请求公开李*户付*3、其丈夫付*、以及儿子付*1当时征迁时的房屋照片。请在法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公开给申请人”;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为“了解安置房依法分配的合法性”;“获取信息方式”一栏选择了“邮寄”。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询问申请人。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内容为:“傅*……现答复如下:您在申请书中所称的付*3,户口登记信息为傅*1;其子付*1,户口登记信息为付*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因您申请的第1条与第3条内容重复,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您沟通询问,现向您提供:1.傅*1、付*、付*2三户的房屋照片;2.关于您申请公开傅*1等3户补偿安置协议,因涉及个人隐私,我局也已征询上述3户被征收人意见,他们均表示不同意公开安置补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您可以来我局进行现场调阅(不能复印、不能拍照留存)。地址:梅溪路302号,电话:0563-3027804。为让您掌握上述3户补偿安置信息,现将涉及上述3户的**情况表复印一份提供给您”,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傅*1、付*、付*2三户拆迁时的房屋位置照片和征迁时的房屋照片,被申请人没有获取和保存三户拆迁时的位置照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而被申请人以“第1条与第3条内容重复”为由,只向申请人公开了拆迁时房屋的照片,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安置补偿协议包含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等涉及公共资金的信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傅*1、付*、付*2三户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协议中有如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区分处理的方式予以公开。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答复申请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内容不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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