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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管法规问答(六)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管法规问答(六)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城管法规问答(六)
发布时间:2022-06-24 10:17 来源: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法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