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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206-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206-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 08:41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
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现将《成年无业重度
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9 年 9 月 24 日
抄送:省民政厅- 1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根据《安徽省最低
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和省民政厅、
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
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民社救字〔2018〕124 号)、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
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 号)及《安徽省民
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皖民社救字〔2019〕69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和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生活困难且靠家庭
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共
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倍,家
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程序将残疾
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认定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收入
和家庭财产状况及办理程序按《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 号)和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由残疾人或监护
人提出申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按照单
人户纳入低保。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
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考虑其成年子女的赡养能力,但成年
子女为低保、特困供养、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则不核算
对父母的赡养能力。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
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四)对需要护理的残疾人,在测算家庭收入时,鼓励
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必要的护理费用予以核减。
三、救助标准
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
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
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
保金按 A 档计发。
四、办理程序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
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程序,依照《关于修
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
字〔2019〕56 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
- 2 -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明显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残家庭,可以实行民主
评议后置,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五、管理措施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获得低保的成年无业重度残
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一年复审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
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
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定期将纳入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残联,做到信息
共享。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宣城市成年无业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民
社救〔2017〕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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