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212-0006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212-0006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31 16:22 来源: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2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名称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委托主体
1 种子质量检验 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
2 兽药质量检测 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
3 肥料成分检测 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农业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肥料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肥料检验工作。 行政机关
4 饲料鉴定 涉及饲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行政机关
5 农药检测 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行政机关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