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区应急〔2022〕34号

关于印发《宣州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敬亭山茶场,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宣州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0) 245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20〕9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民生优先,体现时效;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四)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部门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分配建议,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金使用范围
(一)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方面。主要用于参加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的人工费、食宿费、交通费、培训费等支出;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材料费、运输费、购置费;临时购置专用设备以及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临时架设应急通信链路、添置通信设备及其维修、使用、租用费用;临时租用、调用运输工具的租金和运输费用,动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燃油费、台班费、检修费和租用费,耗用的油电费等。
(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面。主要用于火灾现场处置的费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的费用;森林火灾调查评估的费用等。
(三)抗旱方面。主要用于参加现场抗旱人员的人工费、食宿费等支出;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固定式拉水车等设备发生的费用;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产生的油电费用,抗旱设施、设备应急修建发生的费用,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等。
(四)应急监测方面。主要用于临时购买、租赁、运输应急监测设备的费用;开展应急调查、隐患排查、灾害风险评估等产生的费用;参加现场应急监测人员的伙食费等。
(五)灾情统计方面。主要用于灾情报送通信费;开展查灾核灾等灾情损失评估的费用;采购、租用灾情统计报送相关物资、材料、设备、数据的费用等。
(六)受灾群众救助方面。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费用;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费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费用;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费用;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费用;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生活救助费用等。
(七)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方面。主要用于购买、租赁、运输、储备、管理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和物资的费用,救援救灾装备和物资存储场所租赁、维护费用等。
(八)自然灾害救济救助责任保险支出。
(九)落实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我区实际,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分配方案按规定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在一体化平台申请资金拨付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
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完成进度,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经审批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分配给各乡镇的,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急救助资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确需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并完备相关发放手续。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区财政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