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294/202206-0000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文昌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2022年文昌镇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6-07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294/202206-0000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文昌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2022年文昌镇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6-07 |
发布日期: | 2022-06-07 |
文昌镇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 |
|
|||||||
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
1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高 |
农经站分管领导 |
|
|||||
批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2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3 |
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故意刁难申请人,对申请人索取一定好处 |
低 |
1、现场勘查的过程中,需要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 |
林业员 |
|
|
在审查和实地勘察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利用职权向当事人谋取个人私利;接受好处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同意审批。 |
低 |
林业员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意,或为索取好处刁难当事人故意卡拖不办。 |
中 |
分管领导 |
|
|||||
3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3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政自觉性; |
民政所具体经办人 |
|
|
初审阶段,对五保对象身份不认真核实,或者顾及人情关系、接受贿赂,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上报审批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不按照规定审核把关,以权力谋取私利或者为与自己有关的人谋取利益 |
高 |
分管领导 |
|
|||||
4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5 |
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对损毁破坏情况的调查取证伪造、丢失等不按规定进行,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 |
低 |
1、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案审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必要时采取录音等记录手段; 2、规范审理程序,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审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4、执行纪检跟踪督察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度; |
规划分局经办人 |
|
|
不按规定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案件审理不客观公正;适用法律不准确,自由裁量不合理。 |
中 |
规划分局局长 |
|
|||||
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
中 |
规划分局局长 |
|
|||||
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借机收取好处 |
低 |
规划分局经办人 |
|
|||||
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 |
规划分局经办人 |
|
|||||
5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2 |
现场勘查结果不公正、客观,故意刁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 |
城管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
低 |
城管中队部门负责人 |
|
|||||
6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4 |
对于违法事实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或不够条件强行立案,损害当事人利益 |
低 |
1、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
城管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对案件调查过程中,隐报或擅改调查结果的;办案过程中把关不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
低 |
城管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审批过程中,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城管中队部门负责人 |
|
|||||
不履行送达程序;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 |
城管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7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1 |
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就学的监护人暗示其请客送礼以免于处罚 |
低 |
1、加强义务教育宣传; |
分管领导 |
|
|
8 |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
5 |
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不按有关原则、制度和程序办事,收取当事人吃请和好处,安全检查敷衍塞责,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政意识; |
安监员 |
|
|
收受被检查企业的好处,不及时要求台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规章制度,听之任之。 |
中 |
安监员 |
|
|||||
工作马虎、敷衍塞责或因工作经验不足,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 |
低 |
安监员 |
|
|
||||
收受被勒令整改企业的好处或接受吃请,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如实上报整改情况。 |
低 |
安监员 |
|
|||||
收受被检查企业的好处或接受吃请,复查验收时不严格执行验收报告标准,不认真抓整改落实,复查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 |
中 |
安监站站长 |
|
|||||
9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4 |
故意刁难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收取额外费用;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借机向申请人收取好处。 |
低 |
1、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林业员 |
|
|
现场勘查中收取当事人好处,擅自降低标准,导致检查结果不客观;随意修改勘察结果,为当事人谋取利益。 |
低 |
林业员 |
|
|||||
擅自降低标准,帮助当事人作假,以权谋私、厚此薄彼;对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以此对当事人吃拿卡要。 |
中 |
林业站站长 |
|
|||||
资金发放不到位,擅自截留资金,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好处 |
高 |
林业站站长 |
|
|||||
10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3 |
能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借机向申请人收取好处。 |
低 |
1、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教体干事 |
|
|
资料审查过程中,以申请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减免教科书困难为由,对监护人吃拿卡要;或者优亲厚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中 |
分管领导 |
|
|||||
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据为己有 |
高 |
教体干事 |
|
|||||
11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3 |
办理人情案,对应立案不立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 |
低 |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城管中队部门负责人 |
|
|
避重就轻调查取证,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借机找当事人索取钱财物 |
低 |
城管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不恰当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擅自更改处理决定,利用职务之变为他人谋私 |
中 |
城管中队分管领导 |
|
|||||
12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应急措施 |
2 |
在监测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不如实取证,为当事人逃避责任 |
低 |
1、现场监测的过程中,需要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 |
环保所具体经办人 |
|
|
对企业提出关停和整顿要求时,利用职权向当事人谋取个人私利,擅自降低整顿要求。 |
低 |
环保所所长 |
|
|||||
13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2 |
在落实处罚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处罚标准不公平、公开。 |
高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政意识; |
经发办具体经办人 |
|
|
上报案件处理情况时顾及人情,不据实上报 |
中 |
经发办部门负责人 |
|
|||||
14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 |
优亲厚友,考虑自身和当事人的利益,该强制实施的措施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削减行政强制的规范性。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大局观念和廉政意识; |
防汛指挥部负责人 |
|
|
15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 |
优亲厚友,考虑自身和当事人的利益,该强制实施的措施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削减行政强制的规范性。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大局观念和廉政意识; |
国土所所长 |
|
|
16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理措施 |
4 |
徇私舞弊,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予立案的有案不报,或收受当事人的好处,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
低 |
1、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 |
公安分局具体经办人 |
|
|
调查过程中,给当事人出谋划策;或收受当事人的好处,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
低 |
公安分局具体经办人 |
|
|||||
为牟利或受他人请托,乱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行政处罚定性、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
中 |
公安分局局长 |
|
|||||
擅自截留、私分、挪用处罚财物,或者强制执行不按决定标准执行,优亲厚友 |
高 |
公安分局具体经办人 |
|
|||||
17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3 |
登记时收受贿赂,现场调查情况不如实记入登记表,代替当事人签署意见伪造笔录。 |
低 |
1、加强人员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工作能力; |
水利员 |
|
|
登记后不组织张榜公示,收受财物,利用工作之便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有关材料,为当事人争取好处;或者优亲厚友,谋取私利 |
中 |
水利员 |
|
|||||
建档立卡工作管理不完善,出现缺漏,或者为获取不当蓄洪补偿擅自修改已登记材料 |
低 |
水利员 |
|
|||||
18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1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人为设置障碍索要钱财物好处,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受人情关系干扰或收受财物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人社所具体经办人 |
|
|
19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3 |
人为设置障碍索要钱财物好处,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1、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认真细致调查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凭详细材料予以办理; |
计生办具体经办人 |
|
|
收受当事人好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认为设置障碍刁难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低 |
计生办具体经办人 |
|
|||||
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真实性调查不明,核实不准,收取当事人的钱物,对不符合情况的予以开具婚育证明 |
中 |
计生办主任 |
|
|||||
20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2 |
接受当事人请托,放宽条件办理人情审核,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贿赂,虚报、瞒报核实内容。 |
中 |
1、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公布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所需的条件和材料; |
计生办主任 |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过程中,拖延推诿,借机向当事人吃拿卡要。 |
中 |
计生办主任 |
|
|||||
21 |
兵役登记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武装部具体经办人 |
|
|
登记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武装部负责人 |
|
|||||
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低 |
武装部负责人 |
|
|||||
批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武装部具体经办人 |
|
|||||
22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2 |
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故意刁难申请人,对申请人索取一定好处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警示教育,强化风险意识;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如《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查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
卫生院具体经办人员 |
|
|
在审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利益职权向当事人谋取好处;接受好处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 |
低 |
卫生院具体经办人员 |
|
|||||
23 |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或者逾期不作答复。 |
低 |
1、政务公开, 按照工作流程步骤严格操作; 2、强化内部执纪力度; 3、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经办人员 |
|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如申请人场地、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不认真细致审查,凭着感觉走,容易形成执法风险隐患 |
低 |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经办人员 |
|
|||||
核准登记时要求给予好处 |
低 |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经办人员 |
|
|||||
24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3 |
在调处过程中不按法律、规章进行调处,优亲厚友,调处不公平、公开; |
低 |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构筑反腐思想防线;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对理亏方予以照顾,或为索取好处刁难当事人不予裁决; |
中 |
国土所负责人 |
|
|||||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25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中 |
农经站分管领导 |
|
|||||
批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26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 |
对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进行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时,因接受当事人的请托,擅自修改、隐瞒档案信息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27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3 |
采集农户承包信息时,不按照走访调查情况登记,或考虑人情私利,擅自修改登记信息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熟悉工作开展流程和要求。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或接受好处对 |
中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28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3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熟悉工作开展流程和要求。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接受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按照法定招标、拍卖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
高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经站分管领导 |
|
|||||
29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低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在审批时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在检查中优亲厚友,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 |
中 |
农经站分管领导 |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送达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3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国土所部门负责人 |
|
|||||
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高 |
分管领导 |
|
|||||
批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31 |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2 |
受理不具备建房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宅基地申报,或出现优亲厚友现象和在工作中可能出现吃、拿、卡、要。 |
低 |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构筑反腐思想防线;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审核把关不严格或出现优亲厚友现象和在工作中可能出现吃、拿、卡、要。 |
中 |
国土所部门负责人 |
|
|||||
32 |
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2 |
违反整体城镇规划擅自调整规划方案,为他人和自身谋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警示教育,强化风险意识;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规划编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3、对发现违规操作的进行严厉查处,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在审查和实地勘察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利用职权向当事人谋取个人私利;接受好处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同意审批。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33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治 |
3 |
确定整治点和整治目标的过程中,优亲厚友,谋取私利,擅自确定整治点和目标,不经过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学习,明确土地整治的要求和程序;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在现场复核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不如实上报整理点情况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接受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按照法定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
中 |
分管领导 |
|
|||||
上报时收取当事人好处,擅自修改上报材料,帮助当事人通过审批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验收时受人情关系影响,不能按照验收标准执行,擅自降低标准 |
中 |
国土所所长 |
|
|||||
34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2 |
不按规定编制基本农田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借此优亲厚友或谋取私利。 |
低 |
1.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基本农田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块;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日常管理流于形式、弄虚作假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35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4 |
接受请托,弄虚作假,签订假的征地协议。 |
中 |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
征地工作人员 |
|
|
把关不严,对虚假协议进行审批. |
低 |
村及政府主要负责人 |
|
|||||
不按规定要求公示,为了谋取私利擅自修改公示内容。 |
中 |
征地工作人员 |
|
|||||
不按规定时限发放安置补助费,擅自挪作他用。 |
高 |
财政部门负责人 |
|
|||||
36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借机索要好处和接受宴请。 |
低 |
1.加强岗位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决定环节故意违反程序,擅自做出税收优惠决定,索取好处。 |
高 |
国土所所长 |
|
|||||
事后监督环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发现的已不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处理。 |
中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37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3 |
受理时故意设置障碍,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收受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受理。 |
低 |
1、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公开调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 |
中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接受调解对象请托,不按规定进行仲裁检定,或不按规定进行回避。 |
低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3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2 |
开展调查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准确把握实事,或者接受请吃后有意向某一方偏袒,导致后续工作开展存在不公平的隐患 |
中 |
1、提升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学习,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
农经站部门负责人 |
|
|
送达调解书给当事人时借机索要好处 |
低 |
农经站具体经办人 |
|
|||||
39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2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 ,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忌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城建办部门负责人 |
|
|||||
40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2 |
编制资料提供不准确、不全面,未按审议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
低 |
1、加强《廉政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
城建办分管领导 |
|
|
将不完善的规划方案报批,不按规定公布批准的方案,寻找漏洞谋取利益 |
低 |
城建办分管领导 |
|
|||||
41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3 |
接受设计单位贿赂、请吃和高消费活动,将编制规划的任务擅自交给资质不符的单位进行设计 |
高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
城建办分管领导 |
|
|
将不完善的规划方案报批,不按规定公布批准的方案,寻找漏洞谋取利益 |
中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考虑到自身利益,不对规划进行编制 |
低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42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3 |
评审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设卡刁难设计单位,索要好处 |
高 |
1、坚持评审公开。公众参与,纪委监督制度;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考虑不当利益,规划编制不符合实际需要 |
中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委托设计单位过程违规暗箱操作 |
中 |
城建办部门负责人 |
|
|||||
43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规划编制 |
2 |
接受设计单位贿赂、请吃和高消费活动,将编制规划的任务擅自交给资质不符的单位进行设计 |
高 |
1、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监理、健全镇规划编制流程,完善体系建设; |
城建办主任 |
|
|
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规划评审 |
中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44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3 |
接受设计单位贿赂、请吃和高消费活动,将编制规划的任务擅自交给资质不符的单位进行设计 |
高 |
1、坚决执行责任终身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开城乡规划编制信息; 3、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 |
城建办部门负责人 |
|
|
考虑不当利益,不召开评审会或不经过专家论证,擅自决定编制方案 |
中 |
城建办分管领导 |
|
|||||
将不完善的规划方案报批,不按规定公布批准的方案,寻找漏洞谋取利益 |
中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45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4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审核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
低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在审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故意延期上报以索取好处。 |
中 |
城建办主任 |
|
|||||
许可证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46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2 |
受理不具备建房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宅基地申报,或出现优亲厚友现象和在工作中可能出现吃、拿、卡、要。 |
低 |
1.建立审批台帐;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在审查和实地勘察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审核把关不严格或出现优亲厚友现象和在工作中可能出现吃、拿、卡、要。 |
中 |
分管领导 |
|
|||||
47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2 |
在受理核查过程中,接受单位或个人的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批准。 |
低 |
1、现场勘查的过程中,需要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中 |
城建办具体经办人 |
|
|||||
48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2 |
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低 |
1、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 |
分管领导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建设的土地不予退回,或为索取好处刁难当事人故意责令退回。 |
低 |
城建办主任 |
|
|||||
49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3 |
考虑当事人利益,导致疫情监管不当,检查不及时,监督不到位;出现疫情漏报、迟报、瞒报等问题。 |
低 |
1、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党风党政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执法不文明,采取粗暴、简陋的执法方式,对当事人吃拿卡要。 |
低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对动物疫情报告申请不予受理,不按法定条件和工作流程办理、审核,对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查办等。 |
中 |
分管领导 |
|
|||||
50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2 |
被紧急调配物资、人员、交通工具时不积极配合,消极服从;或以次充好,从中谋取私利。 |
低 |
1、严格执行计划的审核和审定,严格制定招标文书,开评标监督;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划分不合理,物资采购发放不到位;或者动物疫病、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检)测的结果受客观原因影响。 |
低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51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1 |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后,没有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低 |
1、学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一步规范征用工作程序和标准;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52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1 |
在处理重大动物疫情时,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到位,不能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
中 |
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
分管领导 |
|
|
53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3 |
接受请托,对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低 |
1、及时信息公开,加强群众监督;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采取暴力手段强制,从中获取暴利。 |
低 |
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经办人 |
|
|||||
村级防疫队伍不健全,不按规定履行工作业务,时常优亲厚友,标准不一。 |
低 |
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
|
|||||
54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1 |
对本地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不当、监督不到位;发现污染不及时制止,漏报、迟报、瞒报,对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查办等。 |
中 |
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 |
分管领导 |
|
|
55 |
捕杀狂犬、野犬 |
4 |
对狂犬、野犬情况摸底排查不仔细、不认真,或者接受请托对排查情况不据实上报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则制度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对狂犬、野犬情况的举报不重视,收取好处对该捕杀的不予处理 |
低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宣传工作不到位,时常优亲厚友,标准不一。 |
低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考虑到利益无害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
低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56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
1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赔偿款项挪为私用,或优亲厚友擅自降低赔偿标准 |
中 |
1、学习《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强公示公开,做到透明公正; |
分管领导 |
|
|
57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2 |
对必要的预防经费发放不到位或挪为他用 |
高 |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
分管领导 |
|
|
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发放 |
中 |
卫生员 |
|
|||||
58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3 |
对建设和改造申请相关材料和证明审核不严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或在建设改造行为中有以权谋私行为。 |
低 |
1、实行层层负责制和工程质量追究制,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 |
卫生员 |
|
|
建设改造工程不进行招投标,或者不按照招投标规定流程操作,存在暗箱操作 |
中 |
分管领导 |
|
|||||
不按验收标准认真核查验收,对不达标的建设改造项目予以通过。 |
低 |
卫生员 |
|
|||||
5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2 |
在招标或拍卖时滥用职权 |
中 |
1、严格执行国有、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制度 |
林业站站长 |
|
|
受到流转方指使,随意低值高评或高值低评森林资源资产 |
高 |
林业站站长 |
|
|||||
60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2 |
调解或协商时不公正,接受请托人好处,现场仲裁检定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规程进行调解处理,导致结果不公正。 |
低 |
1、建立受理台账,定期进行抽查; 2、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林业站站长 |
|
|
顾及人情关系而不予上报或谎报 |
低 |
林业员 |
|
|||||
61 |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2 |
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考虑人情关系,直接予以委托签字 |
中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委托签订合同程序; |
林业站站长 |
|
|
未经调查即签合同,导致合同内容失时 |
中 |
林业员 |
|
|||||
62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3 |
设置防火设施过程中,对物资购置以次充好,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
中 |
1、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政意识; |
防火中队 |
|
|
组织扑救、核实、验收时,不根据火灾的实际情况上报,为谋取利益为当事人虚报、瞒报 |
中 |
防火中队 |
|
|||||
医疗、抚恤金发放不到位,优亲厚友、违规发放 |
中 |
防火中队 |
|
|||||
63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1 |
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就学的监护人,暗示其请客送礼以免于处罚,或者收受好处,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督促流于形式 |
低 |
1、加强义务教育宣传; |
分管领导 |
|
|
64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1 |
收受好处,对侵占、破坏学校场地、设备的督促流于形式,不要求其整改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要求; |
分管领导 |
|
|
65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1 |
对学校周边网吧的不适合场所的设立采取默许的态度,或从中收取好处 |
低 |
1、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群众监督举报; |
分管领导 |
|
|
66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1 |
默许招用童工行为 |
低 |
1、畅通举报渠道,拓展信息收集方法; |
人社局具体经办人 |
|
|
67 |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1 |
碍于人情往来,对存在的幼儿不接受学前教育情况听之任之、不予管理 |
低 |
1、加大对学校、家长关于《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宣传; |
分管领导 |
|
|
68 |
消防安全 |
4 |
在深入一线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不按有关原则、制度和程序办事,接受请吃或好处,对安全检查敷衍塞责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政意识;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收受被检查单位的好处,不及时要求台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规章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整改 |
中 |
消防中队队长 |
|
|||||
收受被勒令整改单位的好处或接吃请,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如实上报整改情况。 |
低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收受被检查单位的好处或接受吃请,复查验收时不严格执行验收报告标准,不认真抓整改落实,复查验收走过场,流于形式。 |
低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69 |
群众性消 |
2 |
缺乏管理,确定管理人时优亲厚友,群众性消防流于形式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学习,明确工作人员作风要求;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开展监督指导有偿收费 |
中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70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 |
1 |
征用防火物资、设备后不予以如数及时归还,占为己有 |
低 |
1、加强消防物资日常监管,建立台账,及时进行检查登记; |
消防中队具体经办人 |
|
|
7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2 |
考虑当事人利益,对出现的农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虚报瞒报 |
低 |
1、管理人员认真做好采样、接样登记工作,做好质量监测; |
农综站站长 |
|
|
接受贿赂,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放流市场 |
中 |
农综站站长 |
|
|||||
72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2 |
考虑当事人利益,对出现的畜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虚报瞒报 |
低 |
1、管理人员认真做好采样、接样登记工作,做好质量监测;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接受贿赂,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放流市场 |
中 |
动防站具体经办人 |
|
|||||
73 |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
2 |
在水土保持工程项目中牟利 |
中 |
1、畅通举报渠道,引入群众监督; |
水利站站长 |
|
|
默许非法采石、采砂 |
中 |
分管领导 |
|
|||||
74 |
水土保持 |
2 |
套取国家土地整改项目资金 |
高 |
1、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分管领导 |
|
|
默许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甚至从中收取好处; |
中 |
水利站站长 |
|
|||||
75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2 |
在对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的设定时候,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 |
水利站具体经办人 |
|
|
在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的工作中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中 |
分管领导 |
|
|||||
76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4 |
准备应急物资时虚报瞒报,获取不当利益 |
中 |
1、进一步修订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分管领导 |
|
|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贿赂和好处,对事故的真正原因隐瞒不报 |
低 |
水利站站长 |
|
|||||
应急水源供给时存在优亲厚友情况 |
低 |
水利站具体经办人 |
|
|||||
在事后恢复建设过程中存在熟人承保建设工作 |
中 |
水利站站长 |
|
|||||
77 |
汛前检查 |
2 |
接受人情和请吃,对汛前检查走过场,停留于汇报和报表,不开展实地检查 |
低 |
1、组织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
防汛指挥部负责人 |
|
|
碍于人情关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 |
低 |
防汛指挥部负责人 |
|
|||||
78 |
汛期防汛准备 |
3 |
虚报防汛抢险物资种类、数量及费用等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高 |
1、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分管领导 |
|
|
抢险队伍培训演练流于形式,或者抢险队员托关系不参加组织的防汛演练 |
低 |
分管领导 |
|
|||||
防汛应急预案制定不符合实际,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优亲厚友的情况 |
低 |
分管领导 |
|
|||||
79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3 |
开展救援过程中优亲厚友,实行不公正的救援。 |
低 |
1、防汛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防范意识; |
分管领导 |
|
|
以紧急防汛之便,为亲朋好友侵占土方、土地、林木或挟私报复等 |
中 |
分管领导 |
|
|||||
防汛物资、设备等不予以如数及时归还,占为己有 |
中 |
分管领导 |
|
|||||
80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撤离 |
2 |
撤离不按照预案执行,优先考虑撤离亲友,实行不公正的撤离程序 |
低 |
1、落实防汛责任,组织防汛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分管领导 |
|
|
在对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况 |
中 |
防汛具体经办人 |
|
|||||
81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
2 |
在发生分洪、滞洪时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做出有限措施,或未经研究上报擅自发布分洪、滞洪警报 |
中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增强对突发情况的掌控; |
分管领导 |
|
|
考虑到个人或本地利益,进行分洪、滞洪时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知情未报 |
中 |
分管领导 |
|
|||||
82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2 |
在灾后重建,防洪设施修复、防洪保险等方面违背有关政策,非法侵占物资和财物。 |
高 |
1、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 |
分管领导 |
|
|
对物资发放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的情况,或者借机向救助者索要好处、谋取私利 |
中 |
防汛具体经办人 |
|
|||||
83 |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
4 |
对区内居民财产变更申请时,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核实; |
水利员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摸底核实财产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低 |
水利站站长 |
|
|||||
在核实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核实标准不公平、公开。 |
中 |
水利员 |
|
|||||
备案时不按照审核结果登记,擅自修改内容,为自己或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 |
低 |
水利员 |
|
|||||
84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审核 |
3 |
在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现场审核的过程中,需要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 |
水利员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随意修改,为当事人谋取不当补偿金 |
低 |
水利站站长 |
|
|||||
在发放补偿凭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优亲厚友。 |
中 |
分管领导 |
|
|||||
85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4 |
矛盾纠纷受理时故意设置障碍,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收受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受理。 |
低 |
1、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公开调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 |
中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接受调解对象请托,调解不公正,为当事人谋取私利 |
低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在帮助移民适应生产生活方面借机侵占移民合法利益 |
低 |
水利站具体经办人 |
|
|||||
86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3 |
征用抗旱物资、设备等不予以如数及时归还,占为己有 |
中 |
1、要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要求; |
抗旱指挥部具体经办人 |
|
|
开展救援过程中优亲厚友,实行不公正的救援。 |
低 |
抗旱指挥部具体经办人 |
|
|||||
虚报抗旱物资种类、数量及费用等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高 |
分管领导 |
|
|||||
87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3 |
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不予受理,人为设置障碍索要钱财物好处,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受人情关系干扰或收受财物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低 |
1.认真遵守工作流程,对符合补助申请的及时受理; |
民政所具体经办人 |
|
|
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借机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上报材料时擅自修改材料,出现优亲厚友和吃、拿、卡、要现象。 |
低 |
民政所具体经办人 |
|
|||||
88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3 |
接受人情或请托,对发现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隐瞒不报,或不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事故控制措施,造成应急救援工作不到位; |
低 |
1、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的排查和监控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做到预防为主; |
应急办主任 |
|
|
在现场调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因收受贿赂或请托人批条子、打招呼扩大或缩小取证范围,避重就轻调查、作风粗暴。 |
中 |
应急办具体经办人 |
|
|||||
考虑接受吃请、贿赂或利益等原因,在上报时故意对有些引发事故的原因隐瞒不报。 |
低 |
应急办主任 |
|
|||||
89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1 |
征用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设备等不予以如数及时归还,占为己有 |
中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 |
应急办具体经办人 |
|
|
90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3 |
矛盾纠纷受理时故意设置障碍,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收受申请人财物不按规定受理。 |
低 |
1、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公开调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综治办具体经办人 |
|
|
因人情关系或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 |
中 |
综治办副主任 |
|
|||||
接受调解对象请托,调解不公正,为当事人谋取私利 |
低 |
综治办副主任 |
|
|||||
91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2 |
接受人情和请吃,对应急检查走过场,停留于汇报和报表,不开展实地检查 |
低 |
1、组织进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教育,普及地震应急知识; |
国土所所长 |
|
|
碍于人情关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 |
低 |
国土所所长 |
|
|||||
92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2 |
以紧急抗震救灾之便,为亲朋好友侵占土方、土地、林木或挟私报复等 |
高 |
1、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防范意识; |
国土所所长 |
|
|
抗震救灾征用物资、设备等不予以如数及时归还,占为己有 |
中 |
国土所所长 |
|
|||||
93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3 |
虚报地震抢险物资种类、数量及费用等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高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要求,及时组织应急和修复生产生活设施; |
分管领导 |
|
|
应急培训演练流于形式,或者抢险队员托关系不参加组织的防汛演练 |
低 |
国土所所长 |
|
|||||
救灾补助信息公开不公开公正,向亲友倾斜,谋取好处 |
中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94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1 |
组织抢险和提供救助的过程中,借机向个人和企业索要好处,或者优亲厚友、优先给予帮助 |
中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要求,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生产生活设施; |
国土所所长 |
|
|
95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3 |
不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事故控制措施,造成应急救援工作不到位; |
低 |
1、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的排查和监控管理,督促限期整改;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在现场调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因收受贿赂或请托人批条子、打招呼扩大或缩小取证范围,避重就轻调查、作风粗暴。 |
中 |
国土所所长 |
|
|||||
考虑接受吃请、贿赂或利益等原因,在上报时故意对有些引发事故的原因隐瞒不报。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96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自然生态系统 |
1 |
因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吃请,对农业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视而不见,不予制止和处罚 |
低 |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
环保所具体经办人 |
|
|
97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2 |
对举报或发现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不闻不问或不予制止,从中索要好处,接受当事人吃请;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乡镇环保部门具体经办人 |
|
|
对举报或发现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予以处罚环节消极处理或不处理,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乡镇环保部门具体经办人 |
|
|
||||
98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2 |
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予制止,从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廉政知识学习; |
林业站、畜牧站具体经办人 |
|
|
2、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林业站、畜牧站具体经办人 |
|
|
||||
99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林业站具体经办人 |
|
|
调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扩大损失范围,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
低 |
林业站具体经办人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00 |
矿产资源保护 |
3 |
收受好处,碍于情面,办人情案,依法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接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案件的调查不彻底,或有意隐瞒事实; |
低 |
国土所具体经办人 |
|
|
||||
按受违法相对人的请托,对违规行为不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01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安监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监督检查环节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安监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02 |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
|
|
|
|
|
|
|
1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建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台帐,定期进行检查; |
分管领导及部门承办人 |
|
|
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避重就轻,放纵违法,在排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而不调查或不深入调查而以查无实据而销案; |
低 |
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分管领导及部门承办人 |
|
|
||||
104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2 |
在组织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
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
|
|
在组织救援工作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或降格上报; |
低 |
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
|
|
||||
105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安监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监督检查环节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对不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或者符合处罚标准的相对人,提出谋私要求,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
低 |
安监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安监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106 |
危险化学品危险处置 |
2 |
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低 |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
|
|
处置工作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状况等危害程度。 |
低 |
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
|
|
||||
107 |
协助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应急救援 |
2 |
在组织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低 |
1、建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台帐,定期进行检查; |
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
|
|
在组织救援工作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或降格上报。 |
低 |
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
|
|
||||
108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从中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
民政所所长 |
|
|
审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标准未按程序进行现场勘察和审核,影响审查的公正性; |
中 |
民政所所长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民政所所长分管领导 |
|
|
||||
109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3 |
收受好处或接受吃请,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对敬老院进行监督检查; |
中 |
1、加强对《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监督检查环节对发现的违规违法现象不予制止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中收受好处; |
中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0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2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严格审批程序;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审查决定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审核或违规审核,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的。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1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3 |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制止限其改正或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制止,借机索要好处或接受宴请; |
低 |
1、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审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标准,影响审查的公正性; |
高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2 |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
2 |
对符合优抚条件的不予优抚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优抚,从中接受吃请或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相关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民政所长、 武装部长及主要领导 |
|
|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予以帮助时,借机索要好处。 |
低 |
民政所长、 武装部长及主要领导 |
|
|
||||
113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2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从中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1、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等相关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民政所长、 武装部长及分管领导 |
|
|
审查决定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予办理或违规办理,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的。 |
低 |
民政所长、 武装部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4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调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评定标准,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5 |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调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救助标准,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6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审查环节优亲厚友,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17 |
就业援助 |
3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知识的学习;2、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人社所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中 |
人社所部门负责人 |
|
|
||||
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低 |
人社所分管领导 |
|
|
||||
118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1 |
调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偏袒一方,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平。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提高调解技能; |
人社所司法所具体经办人及分管领导 |
|
|
119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2 |
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借机向当事人索取一定好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提高调解技能; |
妇联及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调解过程中不尊重事实,接受某一方的好处而故意偏袒.使用行政强制力强迫当事人接受不公正调解结果。 |
低 |
妇联及司法所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 |
|
|
||||
120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3 |
对应该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的老年人不予救济或不应该救济的给予救济,从而收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 |
低 |
1、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岗位责任制,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违规擅自提高补助标准; |
中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
|||||
以救济老年人为名,挪用或贪污民政资金。 |
高 |
民政所所长 |
|
|||||
121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2 |
将代收的捐赠款物不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暗示受赠人给予好处; |
低 |
1、应当按照民政工作管理权限,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
民政所所长 |
|
|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或贪污捐赠款物。 |
高 |
民政所所长 |
|
|||||
122 |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
2 |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小区业主加入业主委员会,从而接受吃请或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主任 |
|
|
利用业主委员会换届之机,帮助他人加入业主委员会,从而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城建办主任 |
|
|||||
123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2 |
对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请求不予受理,从而接受吃请或暗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主任 |
|
|
讨论决定环节不能如实提供实际调查情况,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城建办主任 |
|
|||||
124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2 |
对业主委员会提供材料齐全的不予办理,借机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主任 |
|
|
对业主委员会提供超过期限的备案材料予以受理,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城建办主任 |
|
|||||
125 |
督促或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 |
2 |
不按规定期限督促业主委员会换届,从而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对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主任 |
|
|
在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低 |
城建办主任 |
|
|||||
126 |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
2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主任 |
|
|
决定环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中有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予以备案,从而接受建设单位的吃请或收受建设单位的好处。 |
中 |
城建办主任 |
|
|||||
127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2 |
对应当查验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不予查验,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计生办主任 |
|
|
对流动成年育龄妇女提供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默认准许流动成年育龄妇女不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从而收受当事人好处。 |
中 |
计生办主任 |
|
|||||
128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3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不予制止和责令改正,从而暗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计生办主任 |
|
|
对流动人口不能按要求提供婚育证明的,不督促补办或不予批评教育,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计生办主任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计生办主任 |
|
|||||
129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
2 |
向计生对象提供计生药具时,进行有偿收费或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计生办主任 |
|
|
变相销售计生药具,贪污所售款项。 |
低 |
计生办主任 |
|
|||||
130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查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中 |
计生办部门负责人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31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给以补助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给以补助,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改变补助标准,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低 |
计生办部门负责人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分管领导 |
|
|
||||
132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改变补助标准,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中 |
计生办部门负责人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分管领导 |
|
|
||||
133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改变病残儿鉴定标准,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低 |
计生办主任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分管领导 |
|
|
||||
134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2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35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改变病残儿鉴定标准,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低 |
计生办部门负责人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分管领导 |
|
|
||||
136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2 |
对不能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不予指正,借机接受吃请,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决定环节对不能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单位需计入信用档案时不计入档案,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分管领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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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3 |
立案调查取证环节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索取好处,未公正地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
低 |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
计生办具体负责人 |
|
|
审查决定环节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人为降低征收标准,接受被征收对象好处的; |
低 |
计生办部门负责人 |
|
|
||||
征收环节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非专用票据,打白条或未及时送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贪污或挪用社会抚养费。 |
中 |
分管领导 |
|
|
||||
138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3 |
对已登记当事人,不履行组织进站体检义务,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 《征兵工作条例》及《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武装部长 |
|
|
政治审查过程中,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政审程序或条件的,优亲厚友,从中收受好处,不按规定政治审查; |
低 |
武装部长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武装部长及主要领导 |
|
|
||||
139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2 |
对符合条件的信息不予收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集,从中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武装部长 |
|
|
在审查决定环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或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从中收受好处或接受吃请; |
低 |
武装部长 |
|
|
||||
140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2 |
对应参加结训的企事业单位民兵准许不参加结训,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武装部长 |
|
|
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或参加其它中心任务时,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武装部长 |
|
|
||||
141 |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
2 |
编制或修改乡道规划调查环节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避开照顾关系户,从而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城建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城建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142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1 |
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工作中,偏袒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少履行义务,从而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工作中,照顾当事人争取工程项目,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城建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143 |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
2 |
设置限高、限宽设置,擅自向往来车辆索取费用 |
中 |
1、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接受人情和请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不能及时消灭隐患于萌芽中 |
低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
144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土地审核 |
3 |
调研新建、改建条件时,不按照走访调查情况登记,或考虑人情私利,擅自修改登记信息 |
低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学习,熟悉工作开展流程和要求。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规划过程中,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或者优先考虑个人不当利益,对损害利益的事情进行规避 |
中 |
国土所所长 |
|
|
||||
审查过程中,违规违法初审,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或接受好处对 |
低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
145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
|
在决定建筑控制区范围时,考虑个人或亲朋利益,提出不合规定的暗示,甚至个人擅自决定范围界限 |
中 |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警示教育,强化风险意识;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公告时不按照讨论决定的范围进行公开公示,或者直接不予公告,进行暗箱操作,获得贿赂和好处 |
低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
146 |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
1 |
考虑人情好处,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减轻处罚 |
低 |
1、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
公路管理具体负责人 |
|
|
147 |
处置航道淤积 |
2 |
对造成航道淤积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制止,接受当事人吃请,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水利站具体经办人 |
|
|
对造成航道淤积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清淤费用不让其承担,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水利站分管领导 |
|
|
||||
148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3 |
收受当事人好处,不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监督;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水利站部门负责人 |
|
|
利用职务之便,监督检查时不按要求进行或降低标准进行,照顾利益关系人; |
低 |
水利站部门负责人 |
|
|
||||
在处理过程中,隐瞒问题,不认真处理,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分管领导 |
|
|
||||
149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3个 |
收受当事人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水利站具体经办人 |
|
|
监督检查环节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改变标准,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水利站部门负责人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水利站分管领导 |
|
|
||||
150 |
河道管理 |
2 |
对应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的不予执行,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水利站部门负责人 |
|
|
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故意扩大或缩小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等占用的土地面积,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中 |
水利站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151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3 |
建设验收时,接受他人请吃贿赂,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准予通过; |
高 |
1、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
水利站站长 |
|
|
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不严格,不组织定期养护和安全检查,或擅自修改检测资料,为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 |
低 |
水利站站长 |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不真实上报除险加固开展情况,或者对除险加固的竣工验收私自降低标准。 |
中 |
水利站站长 |
|
|
||||
152 |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
3 |
对水工程不定期组织安全监测,或发现安全运行隐患的不及时上报,拖延处理节奏,为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 |
低 |
1、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
水利站站长 |
|
|
不按照规定划定管理保护范围,优亲厚友,将管理保护区区域擅自更改为私人范围; |
中 |
水利站站长 |
|
|
||||
接受当事人吃请好处,未开展定期检查,或不真实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
低 |
水利站站长 |
|
|
||||
153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
3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以此为条件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要求,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条件的,刁难申请者,借机索要好处;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在上报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
154 |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3 |
入户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摸底调查上报时顾及人情关系,不按规定上报; |
低 |
1、坚持政务公开,明确工作程序、时限等,按照核准规定办理,并公示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在公示、上报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信息,借机吃拿卡要、截留资金;优亲厚友,审批标准不公平、公开;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接受申请人申诉时以钱财物为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
155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3 |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故意刁难申请人,对申请人索取一定好处; |
低 |
1、入户调查时,需要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协同工作;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接受好处不据实上报调查情况。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接受当事人好处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意,或为索取好处刁难当事人故意卡拖不办;对公示提出异议的,利用职权向当事人谋取个人私利后继续上报 |
低 |
民政所所长 |
|
|
||||
156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3 |
工作人员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故意刁难申请人,借机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人员需要实地调查,详细取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入户调查可能存在不认真或者优亲厚友的现象; |
低 |
民政所所长 |
|
|
||||
不依据入户调查情况,审核失实,或者未按照有关法规程序进行审核,难过亲情关、朋友关。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157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4 |
登记过程中进行登记建档,信息不完备,出现错登、漏登的现象;或者企图套取资金,登记虚假信息; |
低 |
1、落实岗位责任制,防止出现优亲厚友、不按规定操作的行为;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甄别时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救助,造成补助资金流失;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
初审验证身份时,对实际情况和提供资料不进行认真核对,或者优亲厚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确定为受助对象;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资助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扣留钱财物。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
158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3 |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以此为条件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
民政所工作人员 |
|
|
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贿赂把不符合条件的审查同意;接受好处不据实上报调查情况; |
低 |
民政所所长 |
|
|
||||
初审时,对实际情况和提供资料不进行认真核对,或者优亲厚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确定为受助对象。 |
中 |
民政所所长 |
|
|
||||
159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 《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民政所具体经办人 |
|
|
审查环节优亲厚友,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
中 |
民政所部门负责人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分管领导 |
|
|
||||
160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调调查处理 |
1 |
调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好处,偏袒一方,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平。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提高调解技能; |
农综站站长及司法所所长 |
|
|
161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2 |
对发现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不予指正,借机接受吃请,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农综站站长 |
|
|
对违规收取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款项不要求退还,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农综站站长及分管领导 |
|
|
||||
162 |
社区戒毒 |
2 |
收受戒毒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戒毒。 |
低 |
1、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在执行社区戒毒,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违反戒毒要求进行,从而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司法所所长 |
|
|
||||
163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1 |
对发现艾滋病病例不如实上报,帮助当事人隐瞒病情,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卫生院院长 |
|
|
164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文化站站长及分管领导 |
|
|
调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损失范围,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
低 |
文化站站长及分管领导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文化站站长及分管领导 |
|
|
||||
165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1 |
故意对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不积极,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卫生院院长 |
|
|
166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2 |
收受当事人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考察、帮教; |
低 |
1、加强对《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监督、考察、帮教环节对不按要求进行,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司法所具体经办人 |
|
|
||||
167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1 |
对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不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借机接受吃请,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派出所所长; |
|
|
168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1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不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借机接受吃请,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派出所所长; |
|
|
169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宗教部门 |
|
|
在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好处,避重就轻,降低标准,发现隐患不及时排查上报; |
低 |
宗教部门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宗教部门 |
|
|
||||
170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3 |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吃拿卡要,向当事人索取好处; |
低 |
1、加强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教育部门 |
|
|
审核过程中,优亲厚友或收受好处,擅自改变审核标准,影响审核的公正性; |
低 |
教育部门 |
|
|
||||
审查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教育部门 |
|
|
||||
171 |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 |
2 |
对发现毁坏测量标志的不如实上报,帮助当事人隐瞒,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测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城建办及民政所 |
|
|
在调查处理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毁坏程度,从中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城建办及民政所 |
|
|
||||
172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文化站 |
|
|
在监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好处,避重就轻,放纵违法,发现违法行为而不调查或不深入调查而以查无实据而销案; |
低 |
文化站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文化站 |
|
|
||||
173 |
河道采砂管理 |
3 |
收受监管对象好处,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水政站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
|
|
在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好处,避重就轻,放纵违法,发现违法行为而不调查或不深入调查而以查无实据而销案; |
低 |
水政站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水政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
|
||||
174 |
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
2 |
对发现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不予制止,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环境部门 |
|
|
在调查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过程中,故意扩大或缩小危害程度,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接受吃请。 |
低 |
环境部门 |
|
|
||||
175 |
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
1 |
对发现的生活废弃物不组织分类处置、不闻不问,暗示当事人给予。 |
低 |
1、加强对《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环境部门 |
|
|
176 |
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
1 |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1、加强对《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环境部门 |
|
|
177 |
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4 |
准备应急物资时虚报瞒报,获取不当利益 |
中 |
1、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分管领导 |
|
|
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时,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贿赂和好处,对事故的真正原因隐瞒不报 |
低 |
环保所主任 |
|
|
||||
应急物资供给时存在优亲厚友情况 |
低 |
环保所主任 |
|
|
||||
在事后治理建设过程中存在熟人承保建设工作 |
中 |
环保所主任 |
|
|
||||
178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
2 |
对举报或发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十类违反行为不闻不问或不予批评教育,从而接受当事人吃请,从中索要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司法所长 |
|
|
在调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十类违反行为过程中,避重就轻,放纵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行为而不调查或不深入调查而以查无实据而销案,处罚环节消极处理或不处理,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司法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79 |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
2 |
对应该了解掌握的情况不予了解,不该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
低 |
1、加强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廉政知识学习;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民政所长 |
|
|
在了解掌握情况过程中故意夸大或缩小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8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核 |
3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带病回乡队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民政所长 |
|
|
审查环节收受当事人钱物,擅自改变标准未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影响审查的公正性;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民政所长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81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3 |
灾情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调查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调查受理,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民政所长 |
|
|
在灾情调查过程中故意夸大或缩小灾害程度,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民政所工作人员及民政所长 |
|
|
||||
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民政所长及分管领导 |
|
|
||||
182 |
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3 |
对符合条件应该签订合同的不予签订,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计生办工作人员及主任 |
|
|
对违反合同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从而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计生办工作人员及主任 |
|
|
||||
对违反合同处罚决定环节消极处理或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中 |
计生办主任及分管领导 |
|
|
||||
183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2 |
受理环节对应该登记的不予登记,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计生办工作人员及主任 |
|
|
在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接受吃请。 |
低 |
计生办工作人员及主任 |
|
|||||
184 |
污染源普查 |
2 |
在污染源普查时对应该调查的不予调查,借机索取好处或接受宴请的; |
低 |
1、加强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
环保所工作人员 |
|
|
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不予调查或降格调查登记。 |
高 |
环保所工作人员 |
|
|||||
185 |
土地调查 |
2 |
对应该调查登记的不予调查登记或暂缓登记,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接受吃请; |
低 |
1、加强对《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土地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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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据实调查,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低 |
土地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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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2 |
对举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闻不问,不如实上报,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或接受吃请;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土地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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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查处时擅自改变处罚范围及标准,从而收受当事人好处。 |
高 |
土地所工作人员及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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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 |
2 |
对发现毁坏古树名木的不如实上报,帮助当事人隐瞒,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林业站工作人员及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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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处理中,收受好处,故意隐瞒毁坏程度,从中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林业站工作人员及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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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经济普查 |
2 |
经济普查时对应该登记普查的不予登记,暗示当事人给予好处; |
低 |
1、加强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经委工作人员及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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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调查环节擅自改变调查数据,从而接受当事人吃请或收受当事人好处。 |
低 |
经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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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制定植树造林计划 |
1 |
虚报、假报造林面积,或降低技术标准报补助较高的项目,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
高 |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上级做好核查、检查,各类补助做好公示、公开 |
林业站站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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