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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3XP/202205-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古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5-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3XP/202205-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古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5-20
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20 16:05 来源:古泉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林木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木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审核档案;加强林木采伐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审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受理、审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在执行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规行为时,对违规事实、证据及时调查取证后向当事人发放催告书;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并以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强制制止、铲除;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后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催告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规行为时,对违规事实、证据及时调查取证后向当事人发放催告书;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后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初审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启事和证明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登记提供证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实地查看,协助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达成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未成,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处理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1.编制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论证责任:组织专家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报批责任: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订;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规划编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3.擅自变更规划和修改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和修改实施情况评估的;
5.在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审核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规划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编制责任: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2.论证责任:组织专家研究、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报批责任: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根据审查意见调整修订;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规划编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3.擅自变更规划和修改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和修改实施情况评估的;
5.在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审核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审批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调解;
2.调解责任:依法公正进行调解;
3.告知责任:对调解结果不接受的,告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调解;
2.调解责任:依法公正进行调解;
3.告知责任:对调解结果不接受的,告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调解;
2.调解责任:依法公正进行调解;
3.告知责任:对调解结果不接受的,告知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6.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7.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受理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调解;
2.调解责任:依法公正进行调解;
3.送达执行责任:作出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执行;
4.告知责任: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告知可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保护责任:按照规定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2.检查责任:对乡道、村道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出现损坏处置责任:乡道、村道出现安全隐患,及时开展补救处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维护责任:按照规定对大坝进行日常维护;
2.检查责任:对大坝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处理责任:发现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后,及时上报处理,确保大坝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受理登记;
2.救助责任:按照规定对以上人员进行救助;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在组织实施老年人救助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组织实施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1.受理责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进行受理登记;
2.救助责任:对以上人员开展医疗、康复、器具和其他救助;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在组织实施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并转报的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责任:依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1.受理责任:依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虽未申请,也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供养救助对象和退出供养救助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责任:依法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的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初审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受理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受理登记;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2.协助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上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隐患需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