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2112-00131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2112-00131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教计〔2021〕39号
关于印发《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等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对《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宣州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3.宣州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12月18日
附件1
宣州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全区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全区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全区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我区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教体局、市财政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第七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将结合我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学校倾斜。做好与区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区教体局将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全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宣州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计〔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宣州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各项费用按照区内每人每天不高于190元,区外每人每天不高于450元标准包干执行。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教体局、市财政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将结合宣州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学校倾斜。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人员激励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区教体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材料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宣州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计〔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宣州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区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我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全区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区教体局将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宣州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计〔2020〕26号)同时废止。
© 2025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