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寒亭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寒亭镇人民政府>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政策与标准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887/202201-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寒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寒亭镇儿童福利办事指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887/202201-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寒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寒亭镇儿童福利办事指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17
寒亭镇儿童福利办事指引
发布时间:2022-01-17 18:51 来源:寒亭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事项: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92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4.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提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以及证明申请人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应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等。

5.办理流程:

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6.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寒亭镇人民政府0563-3975100

7.联系方式:

0563-3023265(宣州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