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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656/202204-0003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教育部就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答记者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8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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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教育部就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答记者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8
发布日期: 2022-04-28
教育部就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4-28 11:30 来源:宣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经济日报记者:职业教育强调“双师型”教师,但是实践中企业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进入职业学校担任教师还面临着一些障碍,比如因为学历问题难以考取教师资格证等等,想问一下新法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的举措?谢谢。

王大泉(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我来回答您的问题。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的特点,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针对你刚才提的问题,新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设置灵活的资格准入机制。法律规定,具备条件的技术技能人才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专业课教师。对其中取得教师资格的,还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同时,适当的降低学历门槛,明确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二是明确专业课教师的能力要求。法律明确规定,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除了具有良好的道德,具备文化与专业知识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三是完善技术技能人才聘任机制。法律中规定,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到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来。还规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招聘时,一定比例可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老师。

以上三个方面将有力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加入到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中来,打造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谢谢。

二、新京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新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陈子季(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我们也注意到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我们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我们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优化办学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要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

总的来说,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高自身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努力为每一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三、南方都市报记者:社会一直关注职校学生的实习问题,个别地方出现了将实习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的现象。请问此次修法是否关注了这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能不能介绍一下。

王大泉: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在整个修法过程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现在新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实习单位的义务。法律中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要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要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明确了学校责任。要求职业学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明确实习实训的内容和标准;特别明确禁止学校安排学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派遣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劳动派遣的组织和个人来组织、安排、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明确规定了违法的处罚责任。在法律第六十六条,对侵犯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后果做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学生权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实习实训的,要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中介业务的,由人社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下一步,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强执法,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谢谢。

四、人民网记者:我们看到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多元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原则,请问中华职业教育社是如何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多元是指哪些方面?谢谢。

方乃纯(中华职业教育社党组书记、总干事):谢谢。新法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的职责。规定国家根据产业来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相关的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等。

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来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支持。

新法特别明确提出,像中华职教社这样的群众团体,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我们感受到这次修法非常大的一个特点,是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这既是对我们包括职教社在内的各种群团、社会力量的要求,更是对我们的鼓励。我们将发挥“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特色和优势,做好党和政府团结联系职业教育界有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提高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科技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有所规定,请问此次修法具体做了哪些规定,又将如何落实?谢谢。

张启鸿(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谢谢。长期以来,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我们注意到,新法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赋予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广泛的自主权,明确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根据产业的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

二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招生考试中适度的自主权。明确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有关专业实行中高职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生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三是赋予职业学校在收入分配上灵活的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这些规定为我们增强办学活力,更好的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将运用好办学自主权,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