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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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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204-00002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索引号: 11341703777363919H/202204-00002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10:19 来源: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22】1号)文件要求,现就宣州区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监测对象为2019年认定的15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3家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同等条件下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新业态企业优先。

二、申报和监测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同时进行。

由申报和监测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编写申报监测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与监测材料

申报与监测合格企业的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 3),并按照《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件附件 4)。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说明,并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五、有关要求

(一)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被监测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新申报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 3)和有关佐证材料需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并扫描合成一个 PDF 版,确保与原件一致。

(三)请企业4月14日前将申报监测纸质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联系人:水丛林  沈蓓杰;电话:0563-3012281

 

附件1:《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22】1号)

附件2:《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号)

 

                         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