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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3-0004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5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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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5
发布日期: 2022-03-25
【2021年度】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5 16:42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1〕3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之举报全文和附件的照片和截图)本人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花费4.9元人民币,购买了精品五仁月饼1件。到货发现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料表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食品包装污染、掺杂掺假等诸多问题。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法定要求的本人购买批次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于2021年8月底收到其他举报人举报内容与你反映类似的问题,已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该公司自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标签存在的瑕疵进行了整改,目前已经整改到位,且你举报的涉案产品是在2021年8月22日购买,是整改之前生产的产品。我局认为**公司生产的‘五仁月饼’已整改到位,故不予立案”。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1.被申请人回复:责令整改。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被举报人并未对食品进行召回处理。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所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导致申请人花费正品的价钱购买到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消费者实名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个人信息中心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拼多多商家信息及购买商品信息截图;5.交易订单及发货物流信息图片。

被申请人称:经查,该举报受理部门为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且该公司的地址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也不属于我局管辖,该举报单已于2021年9月14日,经市局12315平台退回扭转至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因此,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公主店下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2.编号为13418020020210914 26539353的举报单;3.全国12315平台后台处理流记录流转明细、流转信息时间轴、反馈信息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选择的处理单位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记录流转明细显示2021年9月14日14:42:44“由纪婧进行上级提调操作,记录由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部门转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处理”2021年9月14日15:03:11,“由纪婧进行横向分流操作,记录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转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监督科处理”;2021年9月16日09:10:37,“由赵鲲进行自办操作”。2021年10月9日,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记录”显示“由赵鲲进行核查反馈选择不立案操作”。赵鲲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

另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明确了其派出机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职责为“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本级各园区相应的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中“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明确了开发区托管宣州区飞彩、金坝和宁国市天湖街道。

本机关认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作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告知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申请人为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全国12315平台未能显示实际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行政机关,故本案复议程序所耽误的期限不应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内。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