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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3-0001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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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2021年度】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4 15:57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1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3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不服,于20215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2179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3-10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1的案件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之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全面公正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224日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以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安吉白茶有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见附件)。而被申请人于2021-3-10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2021225日,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举报的“安吉白茶”茶叶在销售。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办,并均在有效期内。2、经营者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日期为 202042日的“安吉白茶”茶叶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包装袋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安吉县**茶场出具的安吉白茶执行标准说明、茶叶等级检验报告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涉案茶叶无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无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无主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3、涉案产品生产执行相关的标准要求,被举报人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故本局不予立案,因12315平台回复字数有限,具体回复详情,请见书面邮寄信函。”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2、公司成立都有证件,如果有证件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了?那还要管理部门干什么?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就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以前的三鹿奶粉事件,2021年的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有问题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3、被申请人回复商家商品现场已无存货,未发现涉案类商品,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故免于处罚。此行为及其可笑,只要没有涉案批次的库存产品就可以逃避相关检查,逃避法律?那还要法律干嘛,出事之后就说找不到好了。被申请人这是明目张胆的包庇渎职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暂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消费者举报书》纸质版;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韦**的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且程序合法。2021224日,我局收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举报单,举报人称其在**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商铺“**茶行”购买的茶叶,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无法达到GB/T20354-2006中特级安吉白茶的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等问题。202122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鳌峰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州市场****号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举报的“安吉白茶”茶叶在销售。当事人**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042日的“安吉白茶”茶叶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包装袋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安吉县**茶场出具的安吉白茶执行标准说明。20213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42日的“安吉白茶”的退货记录和茶叶登记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42日的“安吉白茶”茶叶,系当事人从安吉县**茶场购进,共购进了28斤,然后分装成小包装通过网络和实体店两种方式销售。截至执法人员2021225日现场检查时,实体店零售了24.5斤,网络销售了3.5斤。后因经销商退货0.5斤,所以实体店的实际销售数量为24斤,网络实际销售3.5斤,送检0.36斤,仓库损耗0.14斤,合计共28斤。截至202138日,生产日期为202042日的“安吉白茶”茶叶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不予立案审批表可以不向申请人公开。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韦**的举报已完全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并回复了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1、针对举报人所述,怀疑其购买的茶叶是陈茶添加了染色剂和香精的问题,通过当事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和茶叶检验报告,可以证明该茶叶是由安吉县**茶场202042日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问题。2、针对举报人所述,怀疑其购买的茶叶并非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通过当事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以及安吉白茶执行标准说明和茶叶等级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上述茶叶是当事人**有限公司从安吉县**茶场购进,符合 GB/T20354-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执行标准,属于安吉白茶。3、针对举报人所述,怀疑其购买的茶叶无法达到 GB/T20354-2006 中“特级”安吉白茶的标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要求,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通过当事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以及安吉白茶执行标准说明和该批次茶叶的等级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上述茶叶是当事人**有限公司从安吉县**茶场购进,符合 GB/T20354-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执行标准,属于安吉白茶,产品质量等级为特级。4、针对举报人所述,其购买的茶叶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的问题,通过当事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茶叶包装袋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购进票据,可以证明茶叶所用的包装袋为合格产品。5、针对举报人所述,其购买的茶叶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农残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的问题,当事人**有限公司已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未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需标注原料来源证明等信息。6、针对举报人所述,商家宣传此茶叶为安吉白茶,但是标示品名为黄金芽的问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和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商家对上述茶叶的标示名就是“安吉白茶”,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宣传和标示不一致的问题。7、针对举报人所述,怀疑经销商购销不一致,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问题,通过当事人**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日期为202042日的“安吉白茶”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可以证明,其销售量等于购进量,购销是一致的,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问题。综上所述,通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涉案茶叶合格,无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无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了按期告知的法定职责。经被申请人调查,涉案茶叶无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无产品质安全隐患、无主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执行相关的标准要求,被举报人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子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子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3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回复了申请人韦**对其举报的处理理由、事实和结果。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在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宣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关于举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的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回复》(落款日期为202139日,以下简称《回复》)及送达回证;3.《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105);4.《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5.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日期分别为:2021225日、202138日)及检查现场照片;6.**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安吉县**茶厂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复印件;8.销售授权书(落款人为安吉县**茶厂,落款日期为201971日);9.**有限公司2020520日进货凭证;10.**有限公司出具的茶叶进货、销售、退货记录;11.**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105日《**有限公司2发货单》、**有限公司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有限公司2复合膜袋检验报告;12.安吉县**茶厂《安吉白茶执行标准》;13.安吉县**茶厂出具的检验报告2(2020514日、2020518日各一份)14.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检验报告(202135日)。

经审理查明:20212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平台上开设的“**茶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2021225日,被申请人制作《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同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3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3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的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认为“涉案茶叶无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无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无主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执行相关的标准要求,被举报人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人**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13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告知时间为:“ 2021-3-10” ,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2021225日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举报的“安吉白茶”茶叶在销售。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办,均在有效期内。2、经营者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042日的“安吉白茶”茶叶的购进票据、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安吉县**茶场的销售授权书、包装袋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安吉县**茶场出具的安吉白茶执行标准说明、茶叶等级检验报告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涉案茶叶无掺杂残假违法行为、无产品质安全隐患、无主观欺骗或误导消费者。3、涉案产品生产执行相关的标准要求,被举报人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故本局不予立案,因12315平台回复字数有限,具体回复详情,请见书面邮寄信函”。

另查,2021521日,被申请人对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厂名厂址商品案进行审批立案;2021628日,对被举报人作出(宣区)市监罚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自202057日至1230日,共在安吉茶叶市场购进了非‘安吉县**茶场’生产的茶叶72斤,购进价格92-130/斤不等,货款共计6960元。受利益驱使,当事人购进上述茶叶后,私自打印张贴‘安吉县**茶场、生产许可证:SC11433052301558,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黄社村,经销商:禾清香茶叶,生产日期:202042日、2020412日、202143日不等’标签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通过淘宝网店‘禾清香白茶黄金茶茶场’‘禾清香茶叶农场’冒用‘安吉县**茶场、生产许可证: SC11433052301558,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黄社村,经销商:禾清香茶叶’标签对外销售茶叶192(50-250/单不等)总重量35斤,销售价格120-310/斤不等,销售金额6427.71.元,违法所得2850元。剩下37斤非‘安吉县**茶场’茶叶当事人已通过线下全部销售,但销售时未张贴冒用‘安吉县**茶场’标签。该标签为当事人自行打印制作,目前已无剩余标签。本案对照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20216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宣区)市监罚告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销售冒用安吉县**茶场厂名厂址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冒用厂名厂址企业安吉县**茶场非知名品牌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8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2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202139日决定不予立案,作出《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13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根据(宣区)市监罚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存在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未能查明相关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申请人,该《回复》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宣区)市监罚字〔202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9日《关于举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的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回复》和20213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