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区政府本级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3-00011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3-00011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1年度】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2021年度】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4 15:50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16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区政务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金成星,职务:局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3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不服,2021322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有错误,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20214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3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关于郑家保举报***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3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京东商家(***有限公司)购买的妙之锦抖音同款创意礼品鬼灭之刃睡眠公仔炭治郎善逸伊之助周边摆件,是三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了附件照片四张来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2021 3 15 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经调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对被举报人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下达了编号为宣区市监责改字(2021)559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理由如下: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即由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法律规定的标识。对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即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例如,因此而对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已因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被举报商家销售有三无的假冒产品,上没有任何包装(:透明带包装)和生产证明,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进行退赔,不符合“责令改正”的免于处罚的要求。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可以知道,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购买鬼灭之刃手办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该三无产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纠正,不应当免于处罚。2.其产品涉嫌有三无且假冒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不了质检报告,应当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其召回。被申请人实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3. 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4. 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退一步讲,即便(京东)平台不配合协助其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2 条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所以说,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履行其全面调查职责,毕竟网络不是制假售假的法外之地,不法商家拿着当地的营业执照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不予追究到底就是包庇协助犯罪。

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2.网络购买商品订单及商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139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埠所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执法人员于312日对被举报人***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网店,店铺名称为**专营店,其在店铺内销售的商品“妙之锦抖音同款创意礼品鬼灭之刃睡眠公仔炭治郎善逸伊之助周边摆件5款盒蛋手办玩具模型炭治郎[原色]”,商品来源是其在1688 网站上联系的厂家提供,其经营模式为:厂家提供产品销售清单,该公司网店只负责接单及客户沟通服务,客户下单商品由1688厂家根据下单地址直接发货。该公司事先并不清楚所售商品没有标签标识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313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1份,表示上述商品已被公司网店全部下架,不再销售。2021315日,我局在12315全国举报平台答复了申请人。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手办玩具模型存在假冒侵权和产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调查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落款日期:2021312日);4.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宣区市监责改字〔2021559号)及送达回证;5.《宣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6.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证据照片5张;7.***有限公司提交给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整改报告》(落款日期:2021313日)。

经审理查明:202135日,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店铺“**专营店”购买“妙之锦抖音同款创意礼品鬼灭之刃睡眠公仔炭治郎善逸伊之助周边摆件5款盒蛋手办玩具模型炭治郎[原色]”(案涉商品)。20213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涉商品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包装,而且是盗版的”。20213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案涉商品无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宣区市监责改字〔2021559号),责令被举报人下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送达被举报人。202131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整改报告》,表示上述商品已在京东商城下架,不再销售。202131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全国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经调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对被举报人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下达了编号为宣区市监责改字(2021)559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

本机关认为:20213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进行了调查,20213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举报处理程序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限期整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315日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1****************1作出的举报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