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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112-0003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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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文字解读】《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17:27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20年7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明确“允许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免试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21年8月5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明确规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村医配置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招聘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定岗服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前可免试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为贯彻落实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衔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基层〔2016〕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皖医改〔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目的和意义

目的:规范乡村医生注册,拓宽乡村医生来源渠道,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意义:《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促进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顺畅就业;有利于吸引较高学历人才投身农村医疗卫生健康事业;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我省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四、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形成初稿,并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委相关处室意见,进一步完善。经委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委党组会议审定后印发。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管理。

六、《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范执业、乡村医生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等主要内容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条件、注册程序、责任主体等。

七、重要举措

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乡村医生注册有关条款的基础上,明确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途径,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其中的乡村医生再注册有关事项。

八、保障措施

(一)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政策咨询

政策解读人:曹晓飞

政策制定处室:基层卫生健康处

咨询电话:0551-6299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