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233420044/202111-00050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朱桥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关于印发《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索引号: | 113417037233420044/202111-00050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朱桥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关于印发《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关于印发《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相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经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朱桥乡委员会
朱桥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6日
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水阳江防洪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内房屋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签约时限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告之日即为评估时点,下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房屋合法面积为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屋价款按照上级部门给出的指导价,双方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1.安置地点
在朱桥乡集镇区集中安置。
2.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严格按照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谁先选择安置房型和房号的原则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原则上以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有争议的,被征收人需书面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由房管部门根据规定和要求进行重新核定,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
对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可视为合法房屋,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籍图。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950元/m2;
砖木结构:800元/m2;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层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成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使用性质认定工作组。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产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有房地产权证的住宅改做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面积为商业面积 ,对经确认的商业面积通过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⑴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经营的;
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前满一年,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关证明的,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
六、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一)奖励标准及期限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1.住宅房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6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0元/m2的奖励。
2.商业门面房(底层沿街经营性用房)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6-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0元/m2的奖励。
3.个人住宅和商业门面房以外的被征收房屋,签约奖励按照个人住宅奖励规定执行。
(二)优惠补助政策
1.超面积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七、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参照《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建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宣征管办〔2018〕14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也可委托本项目已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八、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
供电 |
电 表 |
380元/户 |
1.5至20A(含) ,单相,单独开户 |
2000元/户 |
20A至60A,三相,单独开户 |
||
530元/户 |
单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980元/户 |
三相分时电表,单独开户 |
||
60元/户 |
分电表 |
||
变 压 器 (含附属管线) |
6000元/台 |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
|
7000元/台 |
315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
||
8000元/台 |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
||
供水 |
总 水 表 (单独开户) |
700元/只 |
散户,一户一表 |
分水表 |
50元/只 |
|
|
供气 |
管道燃气 |
2700元/户 |
一户一表 |
通讯 |
有线电视 |
100元/户 |
移装费 |
电话,宽带网 |
8元/门 |
移装费 |
|
空调 |
立柜式 |
380元/台 |
移装费 |
挂壁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
移装费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
电 能 |
100元/个 |
||
燃气 |
100元/个 |
||
|
|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单价) |
备 注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m2 |
|
砖石 |
35元/m2 |
|
|
围墙 |
空 斗 |
60元/m2 |
|
砖 石 |
80元/m2 |
|
|
简易土、篱笆 |
15元/m2 |
|
|
炉灶 |
单口灶 |
250元/口 |
每增加一口,增加80元 |
生产性用灶 |
800元/口 |
|
|
卫生设施 |
浴 缸 |
650元/套 |
|
座便器 |
450元/个 |
|
|
蹲便器 |
230元/个 |
|
|
洗脸池 |
150元/个 |
|
|
化粪池 |
120元/m3 |
|
|
其
他
|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
250元/m2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200元/m2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外阳台木门窗 |
100元/m2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铁 门 |
100元/m2 |
|
|
卷帘门 |
80元/m2 |
|
|
防盗网 |
45元/m2 |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樘 |
|
|
品牌防盗门 |
800元/樘 |
|
|
普通木制门 |
500元/樘 |
|
|
成品套装门 |
800 元/樘 |
|
|
锅 炉 |
4元/kg |
移装补助费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
砖水井 |
2000元/口 |
井口直径1米以内,若超1米按比例增加 |
|
压水井 |
600元/口 |
|
|
消防池、浴池 |
150元/m3 |
|
|
雨棚、雨罩 |
35元/ m2 |
|
|
隔热层(自建) |
50元/m2 |
简易 |
|
100元/m2 |
|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 (单价) |
备 注 |
|
地
面 |
油漆地面 |
35元/m2 |
|
水磨石 |
70元/m2 |
各类地板砖地面 |
|
地砖 |
70元/m2 |
|
|
强化木地板 |
90元/m2 |
|
|
木地板 |
100元/m2 |
一般木质地板 |
|
180元/m2 |
免漆、免刨实木地板 |
||
石材地面 |
180元/m2 |
|
|
室
内
装
饰 |
钙塑、仿瓷墙面 |
30元/m2 |
|
三合板、瓷砖墙裙 |
90元/m2 |
|
|
软硬包木制墙裙 |
120元/m2 |
|
|
喷塑墙面 |
30元/m2 |
表面细致光滑,无凹凸感 |
|
乳胶漆墙面 |
25元/m2 |
|
|
墙纸 |
35元/m2 |
|
|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
450元/m2 |
|
|
纤维、钙塑、石膏板 |
90元/m2 |
硬质天棚 |
|
木吊顶 |
75元/m2 |
|
三、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种类 |
直径(离地面1.3米处丈量)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一般树木 |
2cm—5cm |
10元/株 |
1、本标准仅适用于宅基地范围内所栽种树木; 2、风景树参照果树标准补助; 3、公告发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不予补助。 |
5cm—10cm |
30元/株 |
||
10cm以上 |
50元/株 |
||
果树 |
2cm—5cm |
50元/株 |
|
5cm—10cm |
100元/株 |
||
10cm以上 |
200元/株 |
四、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合法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参照宣征管办〔2018〕14号文件五类地区执行为:8元/㎡*月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其搬出之月起18个月内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规定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参照宣征管办〔2018〕14号文件五类地区执行为:营业用房20元/㎡*月;办公用房9元/㎡*月;生产、仓储用房12元/㎡*月。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区位划分
本标准关于区位划分参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五类地区执行。
八、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奖励期间搬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期 限 |
被征收房屋 使用性质 |
安置方式 |
奖励标准(元/㎡)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
签约期限内 |
住宅房 |
货币化补偿 |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100元、50元。 |
产权调换 |
根据提前搬迁时间,分时段奖励:100元、50元。 |
||
非住宅房 |
货币化补偿 |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 |
|
产权调换 |
参照住宅房奖励标准执行。 |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但有购买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且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5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20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三)公共厕所补偿
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2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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