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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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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503-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等事项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503-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等事项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宣州区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等事项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31 08:32 来源: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依法对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依法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信访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先予以受理,填写《立案审批表》,进行案件初查取证,符合相关要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初查结论,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有适格的当事人;(3)属于本单位管辖;(4)认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4)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监督途径

联系方式:0563-2067297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