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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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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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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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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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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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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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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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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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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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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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挂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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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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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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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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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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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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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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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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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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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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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监法〔2012〕67号)和《安徽省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皖安办〔2012〕15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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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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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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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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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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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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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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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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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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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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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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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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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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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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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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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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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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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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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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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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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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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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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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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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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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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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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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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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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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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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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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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科)、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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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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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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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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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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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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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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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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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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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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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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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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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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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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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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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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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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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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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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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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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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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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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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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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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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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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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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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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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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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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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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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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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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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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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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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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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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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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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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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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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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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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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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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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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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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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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情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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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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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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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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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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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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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情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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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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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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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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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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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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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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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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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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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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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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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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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资金物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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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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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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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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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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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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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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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同步在局网站对应栏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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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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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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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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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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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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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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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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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损 农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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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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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山区库区农户农房保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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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关于切实做好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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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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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库区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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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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