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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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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112-00010 组配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112-00010
组配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07 17:08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宣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8号)、《宣州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一、不按照《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从宣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未按最小销售单元在产品包装上黏贴“追溯码”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不执行实名登记或扫码购买确保全程追溯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