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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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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111-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建法〔2019〕83号
生成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1-17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111-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建法〔2019〕83号
生成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1-17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7 08:44 来源: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行业主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署,就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厅门户网站专门栏目公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

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互联网+

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工作,加强资源优化整合、信息共建共享。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 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 2019 9月底前完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局)动态调整并公开厅本级权责清单,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局)编制全系统执法流程图,会同省建设稽查局编制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名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

2019年 7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办公室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四)加强事后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 1 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负责厅本级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及各地市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五)完善文字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局)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统一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厅法规处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及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六)规范音像记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

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用、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

2019年 12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局)研究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

(七)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过程清晰。本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 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本部门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    

(八)强化记录实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对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 10月底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省建设稽查局负责拟定厅本级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九)健全审核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要结合当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和审核责任。

(十)落实审核主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专门的机构承担、有专业的人员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 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借力专业法律资源,补强法制审核力量。充分发挥常年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十一)明确审核范围。2019年 9月底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十二)明确审核内容。各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明确审核内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

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三)明确审核责任。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 2019 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十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信息联网。

(十五)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执法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执法数据。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五、工作保障

(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抓好“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十八)健全保障机制。2019年 12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制度和国家抚恤政策。

(十九)有序推进实施。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清单

工作措施

具体要求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健全公示机制

公示原则:谁执法谁公示。

公示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局门户网站等。

强化事前公开

公开要求:全面准确及时主动。

公开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规范事中公示

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

加强事后公开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31日前公开并上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完善文字记录

统一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流程。

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及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规范音像记录

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

必须全程音像记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严格记录归档

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形成案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不得自行保管,24小时内将信息存储至本部门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

强化记录实效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可实时调阅。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健全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和审核责任。

落实审核主体

专门机构承担,专业人员负责。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

明确审核范围

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并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明确审核内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