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105-0008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城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考核评分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105-0008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城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考核评分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宣城市2020年度粮食安全考核评分表 | |||||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单位) |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5分) | (一)保护耕地(15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 | (1)2019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3.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3.5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2)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得2.3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其中可调整地类面积小于等于5万亩的,得1.8分,大于5万亩,小于10万亩的,得1.6分,大于10万亩的,小于20万亩的,得1.4分,超过20万亩的,不得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小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不得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操作办法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2.5分。 | |||||
(3)完成年度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 (4)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①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2分。按照平均每10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的原则(按此原则设置的监测点数为基准数),构建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监测点达到基准数60%的,得1.6分;超过基准数60%的,每增加5%,增加0.05分;未达到基准数60%的,每减少5%,扣0.15分,扣完为止。②印发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报告。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得0.5分;由县级农业农村耕地质量监测保护机构正式印发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③项目实施情况。完成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等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年度任务100%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照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5%,扣0.15分,扣完为止。④技术覆盖情况:0.6分。统筹利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保护性耕作等至少2项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集成技术推广示范区的,得0.6分;每有一个未完成任务的扣0.1分,扣完为止。⑤技术推广面积。实施上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面积占耕地面积70%以上的,得0.4分;未达到70%的,每减少5%,扣0.05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5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 (5)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2.4分;有提高的,每提高0.1个等级,在2.4分的基础上加0.3分,加满为止;有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在2.4分的基础上扣0.8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3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30分) |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 (6)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本项满分2.5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
(7)县级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小麦、水稻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稳定在较高水平或有明显提升的,得2.5分,否则按完成情况酌情减分。各市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率考核范围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机化管理统计年报。本项满分2.5分。 |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10分) | (8)按照《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 2020 年粮食生产任务目标的通知》(宣农函〔2020〕41 号),完成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目标,得4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不到1个百分点的,四舍五入后按1个百分点算,下同),扣1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扣4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数据测算)。本项满分4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 | ||
(9)粮食产量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8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扣4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数据测算;对国家、省级规划或发展战略造成的产量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剔除相应扣分)。本项满分4分。 | |||||
(10)粮食产量稳定度。反映一个区域粮食产量稳定程度的重要指标,以过去五年该区域粮食产量平均水平为基数,将本年度产量与过去五年平均产量进行比较,根据增减幅度计算得分。基准值为 90%,每减少1 个百分点减0.1 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数据测算;对国家、省级规划或发展战略造成的产量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剔除相应扣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粮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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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5分) | (11)“两区”划定成果通过国家级审核确定,核定“两区”地块面积不小于下达的划定任务数,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30分) |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 (12)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优先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发改委(粮储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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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外,安排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
(14)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种业发展、支持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或地方特色种子种苗基地创建、保障农业生产需求具体政策措施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种子违法案件按时全部查处或未发生重大种子违法案件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1分;未按时查处,得分减少0.1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2分。 | |||||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 (15)高标准农田建设。①建设进展与质量: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下同)。②财政资金投入:2分。财政资金亩均投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和投资计划要求的,得1.5分;在达到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0%财政投入,加0.1分,加满为止;未达到的,每减少10%,在1.5分的基础上,扣0.15分。③竣工验收及建后管护:1分。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已竣工项目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的,得0.5分;未完成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县级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的,得0.3分;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0.1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5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发改委(粮储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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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
(16)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7分,否则不得分。②完成历年小农水(高效节水)项目竣工验收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无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每少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③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得0.8分,否则按落实率D(已落实/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相应比例得分。若该县无大中型灌区,对应项赋分分配至第①项和第②项。本项满分2.1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粮储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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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本项满分1.5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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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①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得0.14分,低于50%不得分,50%~100%按比例得分;累计改革实施面积占改革范围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0%的,得0.14分,未达到100%的按比例得分。②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得0.14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实现计量供水,未全部实现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③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的,得0.14分,未全部实现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④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得0.28分,未全部实现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面积占实施面积的比例得分。⑤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得0.28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按50%赋分。⑥及时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的,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28分。本项满分1.4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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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 | (19)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本项满分4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 (20)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0.5分(党委政府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配套措施具体,得0.1分;项目质量完成好、符合政策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得0.2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占比稳步提升,得0.1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得0.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财政局 | ||
(21)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0.5分。 | |||||
(22)高素质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得1.5分;培育对象参评率低于85%的,扣0.8分;满意度低于85%或参评率低于70%的,不得分。本项满分1.5分。 | |||||
(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 (23)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对收购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粮食收购平稳有序,未出现大范围农民“卖粮难”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农民“卖粮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倒扣2分;对“卖粮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再倒扣2分。(备注:本项宣州区满分为4分,其他县市区满分为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农发行宣城市分行 中储粮宣城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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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采取措施抓好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的,收购粮食中未发现超标粮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 (25)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且能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1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0.5分,建立县级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积极申请省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款的得0.5分,签订贷款协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运行中出现超出其出资额代偿或引发债务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备注:本项宣州区满分为3分,其他县市区满分为4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农发行宣城市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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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4.8分)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8.8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 (26)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备注:本项宣州区满分为3分,其他县市区满分为3.5分) |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5分) | (27)深入推进“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未落实当年粮食信息化系统运维资金的,扣0.5分;新建库点未纳入“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的(扣0.5分),每个库点扣0.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业务数据准确率(0.5分),50%以下的扣0.5分,50%-80%的扣0.2分;视频在线监管系统年度平均连通率(0.5分),50%以下的扣0.5分,50%-80%的扣0.2分;设施设备年度平均在线率(0.5分),50%以下的扣0.5分,50%-80%的扣0.2分;违反《“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扣0.5分),每发现一起扣0.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3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28)扎实推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建设。(1)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规划执行的,得0.5分;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划执行的,不得分。(2)项目已开工且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5分;项目开工但进度滞后的,得0.2分,项目未开工不得分。出现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资金、设备设施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分。本项满分1分。(备注:此项只考核宣州区) | |||||
(29)积极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获得当年度中央财政补助的县市区,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扣分,最多扣0.3分;未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改造粮食烘干清理等设施的,扣0.1分;未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协调实施优惠电价等支持政策的,扣0.1分;未履行报批程序,随意变更项目建设主体、调整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的,扣0.2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没有获得当年度中央财政补助的县市区,未按照环保要求改造粮食烘干清理等设施的,扣0.1分;未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协调实施优惠电价等支持政策的,扣0.1分。本项满分0.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 |||
(30)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报送相关信息,得0.2分;举办“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等活动,得0.3分。本项满分0.5分。 | 市委宣传部 |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0.8分) |
(31)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2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大力推进“安全、绿色、智能、精细”仓储管理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认真组织开展仓储规范化管理提升年活动,方案具体、组织得力、及时总结、取得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0.8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 (32)市县储备粮粮权属市县人民政府,其规模库存不低于市政府核定下达的规模,得1.5分;积极配合推进省级储备粮适度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县级储备布局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区域粮食供应紧张时,未发挥县级储备等粮源作用,依靠中央和省、市级储备粮轮出安排以保供稳价的,酌情扣分。本项满分2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 |
(33)储备粮保持充足实物库存量,月均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70%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本项满分1分。 | |||||
(34)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并组织相关具体举措,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储备安全,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台或修订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有关制度的,得0.5分;其中,未出台但列入政府制定计划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 (35)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36)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本项满分1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7分) |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 (37)制定印发粮食应急预案,且近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粮油保供稳市作用,当年有具体政策支持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
(38)认真组织开展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突发情况,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的,得1分;加强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保供稳价成效明显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本项满分1.5分。 | |||||
(39)1.全面落实军粮供应体制改革任务:近3年有出台扶持军粮供应站发展政策措施的,得0.4分;2.军粮业务检查正常开展且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到位,(1)联合武警支队等部队开展2次以上军粮质量财务检查的,得0.2分;每少1次扣一分。(2)每次检查,形成问题清单,并整改到位且将全年检查工作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得0.2分;3.落实军粮全国统筹,积极推进军粮统筹工作,(1)认真落实一批一检一报告,且质量档案齐全的,得0.3分;(2)按时结算货款的,得0.1分;4.军粮供应站参与部队军粮应急保障任务的,或开展军粮供应应急演练的,或创新军粮工作,取得成效的,得0.3分。 出现军粮非正常断供或漏供的或将不合格军粮和食品供应部队,造成后果的或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任一情况的,军粮考核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5分。本项满分1.5分(备注:此项只考核宣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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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市县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 (41)政府领导同志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0.3分;政府领导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0.2分;县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粮食安全考核2019年度以来发现的问题及省市共性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42)按照省、市收购监管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购检查方案,切实抓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检查行为,检查信息全程留痕的,得0.2分;对发生的粮食收购重大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部署开展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排查,实现应排尽排,按时按照要求报送总结报告的,得0.2分。出现与粮食收购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1.5分。本项满分0.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43)切实强化库存粮食监管。一是扎实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制定细化整改“回头看”方案;对重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全部完成整改,得0.2分;(国粮执法〔2020〕17号文件要求问责而没有问责的,工作不力造成问题没有整改完成的,此项不得分)。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回头看”工作,报送总结报告;通过整改“回头看”,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库存监管长效机制;得0.3分。二是按照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署,组织开展2020年度粮食库存检查暨地方储备粮专项检查。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检查,得0.3分。及时总结工作,报送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得0.2分。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案件的,倒扣3分;重大涉粮案件处置不当的,倒扣3分。本项满分1分。 | |||||
(44)对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措施;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按要求上报情况,未发生“出库难”事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留痕,得0.3分,否则不得分。对发生销售出库重大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销售出库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1分。本项满分0.5分。 | |||||
(45)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办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全年按照规定开展宣传、案件核查,按时办结线索核查并规范报送核查报告,未出现超期、退回或被通报批评的,得1分。 在得分基础上,每被退回重办一次或批评通报一次,扣0.2分;每超过办理期限(含退回重办超期)10个工作日,扣0.1分。在分值扣完基础上,实行倒扣分,最多倒扣1分。本项满分1分。 | |||||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7分) |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 (46)根据《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2分。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本项满分2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统计局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7分) |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7分) | (47)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落实《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资产质量和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经营有活力、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跨区域(包括跨市、县)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的,得0.5分。其中,压实政府责任,政府或经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相关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措施和意见的,得0.1分;整合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明显成效的,得0.1分;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变性确权有新进展、基数较上年有增加或已完成的,得0.1分;引导和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企业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有成效的,得0.1分;按时分析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情况季报表》的,得0.1分,迟报或漏报一次扣0.05分,两次以上此项不得分。本项满分0.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48)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科技兴粮”支持政策的,得0.1分;支持粮食科技工作的,得0.1分;开展推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等有关工作的,得0.1分;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服务的,得0.1分;开展粮食科普工作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0.5分。 | |||||
(49)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宣政办〔2020〕8号)采取具体措施和扶持政策,年度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取得成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的,得0.2分,无政策支持的扣0.1分。完成粮油加工业产值目标的得0.3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县级人民政府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有具体扶持政策,完成网点建设任务的得0.2分,其中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开展区域性粮油公共品牌宣传,组织企业参加展交会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2分。 | |||||
(50)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中国好粮油”和“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组织得力、建设方案具体、效果良好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组织“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得力,得0.1分,否则不得分;获“安徽好粮油”、“中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制度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0.5分。 | |||||
(51)积极推动落实“人才兴粮”重点任务的,得0.4分;积极开展并完成省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任务的,得0.3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拓宽人才成长渠道,培树宣传先进典型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9.5分)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52)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县市区,试点项目(包括需要优化调整)按年度计划实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目标责任书无此项任务或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表明无需实施上述项目的,此项工作视为完成。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并完成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整治)的,得0.5分,否则按完成比例计分。无此项任务的视为完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最新数据,补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点区域,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依据日常检查、督查、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存在遗漏的,每核实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年度发生农用地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排查整治弄虚作假的,该项计0分。本项满分2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改委(粮储局)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53)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完成本辖区划分任务的,得0.5分;根据《关于调整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皖环函〔2020〕154号),细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实施方案,并完成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任务的,得1.5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本项满分2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9.5分)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5.5分) |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 (54)以县级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出台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要求开展超标粮食处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者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对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有明确、细化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55) 进口粮食储备管理、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海关,粮食,农业等部门建立进口粮食疫情联防联控等制度,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能及时发现进口粮食在入库、出库、运输、加工等环节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扩散风险,但未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县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现代化建设和营运优惠政策,且效果明显的加0.1分。本项满分0.5分。 | 宣城海关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改委(粮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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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进口粮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辖区内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或者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发现辖区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及时处罚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本项满分0.5分。 | |||||
(57)县级人民政府对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得0.1分;县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全市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得0.2分;通过强化县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0.5分。 县域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执法保护不力,在全省或全国造成影响的侵权事件的,分别倒扣0.1分、0.3分;后续处置不到位,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维护、侵权人的责任未得到依法追究等后果的,再倒扣0.2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2.5分) |
(58)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正常运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监测机构未正常履职尽责的,发现1个扣0.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组织开展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质检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服务作用,拓展检验业务,检验非政策性粮食样品数量较上年增幅超过25%的(全市综合计算),得0.5分;超过15%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没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要求完成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任务的得0.5,未落实检验监测任务的,缺一个扣0.1分,赋分0.5分扣完为止。本项满分1.5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
(59)有“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按计划完成建设的,得0.2分,否则按比例扣分;按省局工作组审核清单或经报备变更招标清单进行仪器设备采购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合同验收、第三方审计工作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期完成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财政局 | ||||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1分) |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1分) | 26.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1分) | (60)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得0.2分,其中建立县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得0.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地市以下(含)农业、粮食执法监管力量、执法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等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得0.6分;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将粮食储备监督检查等经费列入预算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 | 市发改委(粮储局)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委编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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