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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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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02C/202111-00073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狸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狸桥镇人民政府2021年责任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1-18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02C/202111-00073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狸桥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狸桥镇人民政府2021年责任清单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1-18
狸桥镇人民政府2021年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1-11-18 09:33 来源:狸桥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签署审核意见。经乡镇建房审批会同意后,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 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需对核发户的建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证本核发。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与城管对接加强批建户建房管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签署审核意见。经乡镇建房审批会同意后,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转报; 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需对核发户的建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发相关证本核发。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与城管对接加强批建户建房管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1.受理阶段责任: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采取有关措施。
2.确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执行决定,送达会议记录书。根据适用情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建筑控制的;
2.因不当实施建筑控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建筑控制的;
4.未依法恢复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在建筑控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鉴定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结果决定(否定结果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制发送达书面意见并信息公开,对未达到标准的申请出具处理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鉴定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鉴定申请受理的;
3、因鉴定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鉴定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9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转报阶段责任:转报县政府批;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跟踪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审查国土空间规划的;
4.在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核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核;组织评审、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法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和举报、投诉。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初审程序或初审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5.开展初审工作、处理举报投诉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审核合格的,登记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意见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审核合格的,登记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意见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3.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组织阶段责任:根据区(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乡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区(县)卫生部门动物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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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权力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集体聚餐前,要将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3.初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征收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