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10:58
来源:朱桥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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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8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宣人社秘〔2020〕24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退捕渔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我区水阳江干流范围)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而需要实行退捕的渔民。我区由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内(以下简称“信息系统”),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水阳江退捕渔民。信息系统外的水阳江专业退捕渔民参照执行。
二、补贴标准及年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政府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年限为15年。
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办法
(一)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可一次性或逐年计入个人账户。退捕渔民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个人缴费未满15年的,计入个人账户的补贴可视同欠费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5年。退捕渔民界定专业与兼业归属后,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群体的,按照专业渔民与兼业渔民的补贴标准和政府代缴标准就高原则办理。
(二)不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按年计入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时将剩余年限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贴的计发系数为139。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后,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次月起开始发放(2019年12月之前退休人员从2020年1月开始调整)。
(三)对退捕渔民身份认定地与户籍地分离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生活保障责任归属的函》(长渔函字﹝2020﹞24号)、《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有关事项的函》(长渔函字﹝2020﹞64号)有关要求,由区人社局牵头协调退捕渔民户籍地人社部门,落实符合条件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退捕渔民户籍地农业农村部门落实补助政策,若上级有新政策出台则执行新政策。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可凭当年足额缴费或享受待遇相关凭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由乡镇街道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发放参保补贴;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实际享受的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可将剩余年限补贴按相应标准一次性支付。退捕渔民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当年不能享受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五)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当年不能重复享受退捕渔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捕渔民在享受补贴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跨区转移、户籍迁移的,剩余年限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出国(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由退捕渔民凭相关凭证领取剩余年限的补贴;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凭相关凭证领取剩余年限的补贴。
四、资金渠道
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资金从上级安排的长江禁捕退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捕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原则,相关区直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动。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退捕渔民(包括信息系统外退捕渔民)的基本信息核实认定、资金预算请拨划转、补贴发放工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区人社局做好退捕渔民参保的政策解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每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参加城乡居保对象所需社保补贴资金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区人社局配入个人账户。
(三)确保应保尽保。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相关区直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退捕渔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全部参保,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全部享受待遇,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全部落实参保补贴资金,确保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