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安徽省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级益农信息社(简称“信息社”)是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信息社。信息社是村级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机构,是村级农业信息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窗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宣州区信息社建设、运营服务、信息员选聘和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平台”)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直属单位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利用省平台,在线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咨询服务。探索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二、益农信息社建设与验收
第五条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全省整省推进,全省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信息社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社建设与管理工作;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信息社公共服务工作。
第七条 信息社认定程序:自主申报、村和乡镇办事处两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通过信息社认定,确定信息社的举办单位。
第八条 以行政村区域为单元,申报建设一个信息社。村委会、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服务组织、农资经营店、电商服务网点和村邮站等单位,可申报举办信息社。
第九条 信息社建设应按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和有持续运营能力等“六有”标准,进行建设,以保障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服务落地。信息社悬挂统一的门头门牌,并由区统一编号。信息社场所应有相对独立的区域空间。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信息社建设验收工作。对于未达到”六有”标准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三、益农信息社运营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社、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省级运营商、省级服务商,协同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等公共服务。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并在信息社公布。
第十二条 信息社负责维护省平台信息社子网页。信息社应根据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工作动态和农业农村发展情况,及时准确更新子网页各栏目信息。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情报,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帮助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做好农产品供需对接工作。信息社子网页,是村务公开平台之一,应及时准确发布村务新闻。
第十三条 信息社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信息发布栏”的作用,宣传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情报。
第十四条 信息社服务工作时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
建立信息社公共服务情况统计制度,逐级报送公共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制定信息社公共服务清单。信息社应严格按照信息社公共服务清单项目,提供公共服务。落实省统一部署的公共服务项目,确保群众获得公共服务,确保信息社获得合理收益,实现信息社可持续运营。
第十六条 信息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信息社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区、乡镇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公共服务工作;每年初要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办事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度信息社公共服务工作情况,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对信息社建设不到位、公共服务工作群众不满意的,区会同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对信息社举办单位,进行调整;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收回信息社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行信息社年度运营服务考核与评估制度,探索公益服务补助机制,建立奖励机制。
四、信息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信息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员资格认定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社举办单位选聘信息员,并报行政村、乡镇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信息员应在省平台登记注册。信息员应按照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和会经营的标准选聘,优先选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第二十一条 信息员承担信息社日常工作,接受乡镇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和培训。信息员多于1人的,应明确社长。
第二十二条 制定信息员培训计划,运用培训班、网络平台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对信息员进行农业信息技术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训,持续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信息社举办单位,应保障落实信息员工资和合法权益,以调动信息员工作积极性。对违纪违规和不能胜任工作的,举办单位应及时调整重新选聘信息员。
五、省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平台是信息社、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省级运营商和省级服务商协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社子网页由所属信息员负责维护。信息员对信息内容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建立信息社子网页信息发布登记制度,登记信息来源等内容。信息员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做好电脑安全防护工作,应保管好省平台登录密码,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社在平台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时,信息提供人应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未附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证明材料的农产品供应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信息员在维护子网页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虚假、诈骗等非法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将取消信息员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市场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