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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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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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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权限内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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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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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认真核查申请人4项材料:(1)是否年满18周岁;(2)是否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是否经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是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以及核查材料真实性。
3、决定阶段责任:条件符合的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条件不符的不予发放,并告知说明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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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不予受理、不予核发的,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发放;
2、在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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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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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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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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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阶段责任: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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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2、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未能在规定的时日内结案的;
3、事故处理结案后,未公布处理结果;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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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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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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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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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认真核查申请人8项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6)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7)消防应急预案。
(8)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决定阶段责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事后监管责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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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的;
(2)对提供备案材料不全的申请人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的;
(4)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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