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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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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405-0004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405-0004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7 15:24 来源: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二、各地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包括:

        ()拒绝执行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范围是: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不履行服务承诺;

        ()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形象,或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六、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