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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105-0007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政策性法规文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5-20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X7X/202105-0007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养贤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政策性法规文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5-20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20 09:29 来源:养贤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落实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采取增发低保金、提高保障类别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落实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对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予1至3个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