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108-00011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7338/202108-00011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 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林业主管部门 | |
2.区财政局 | |||||
1 | 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审核 | 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 公安部门 | |
2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审核 |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无违法犯罪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
公安部门 | |
3 |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100%以外(含100%)的增资扩股审核 | 新增股东(自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 公安部门 | |
3.区经信局 | |||||
1 |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审批 | 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审批 | 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审批 | 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4 |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申请单位机构证明 或营业执照 | 《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电力行政许可公示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4.区公安分局 | |||||
1 |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未婚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 民政 | |
2 | 直系亲属之间的户口迁移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 社区、公安等 | |
3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具有法人资格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 |
5.区人社局 |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村(居)委会 | |
6.区司法局 | |||||
1 | 律师执业初审 | 执业证明或执业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申请人 | |
7.区卫健委 |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 |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 新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 | 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4 | 医师执业注册 | 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申请人本人 | |
5 |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 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申请人本人 | |
6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或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 |
7 | 医师重新注册 | 3-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注册 | 申请人本人 | |
8 | 护士延续注册 |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申请人本人 | |
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申请人本人 | |
10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申请人本人 | |
11 |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申请人本人 | |||
1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3 | 放射诊疗许可 | 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4 | 放射诊疗校验 | 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5 | 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6 |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7 | 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文件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8 |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19 | 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0 |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管理组织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1 | 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2 |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3 | 卫生管理组织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4 | 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6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7 | 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8 |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四年有效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自查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0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1 | 公共场所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 | 公共卫生设施专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2 |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3 | 护士首次注册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34 |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8.区委办(区档案局) | |||||
1 |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登记 | 重大活动形成的所有档案的文件级目录 |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 | |
9.区教体局 | |||||
1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终止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2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合并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3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4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分立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5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6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成员、校长无犯罪记录及个人诚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申请人 | |
10.区农业农村局 |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相关证明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 调整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 申请人提供 | |
3 | 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 申请人提供 | |
4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名称、教学场所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人提供 | |
11.区市场监管局 | |||||
1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申请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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