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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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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4892510X0/201708-00003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向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2017年供养孤儿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08-21
索引号: 1134170374892510X0/201708-00003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向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名称: 2017年供养孤儿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08-21
2017年供养孤儿办理流程和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7-08-21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保障标准

  

  2016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四)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