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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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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7-0002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3 发布日期: 2021-07-03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7-0002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宣州区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3
发布日期: 2021-07-03
宣州区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3 10:48 来源: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含义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区市场监管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局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基本概况,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及职责,工作规则;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政府集中采购、促进就业、救济及社会捐助;

(五)应急管理、预案;

(六)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局机关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栏、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工作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