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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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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5-0008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2021年区发改委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5-0008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2021年区发改委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2021年区发改委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08 09:27 来源: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2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机关 取消。不再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
2 职业技能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相对人 取消。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61号)对应权力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