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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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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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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美味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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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宣城市美味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污水处理站有废水外排,现场在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取水样一份,水样监测结果为:PH:6.70、化学需氧量:2.15×103mg/L、氨氮:250mg/L。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超出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经调查,该厂污水处理站配套的第二级好氧池于2020年10月12日起不能正常运行,该厂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该厂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范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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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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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宣城市美味食品厂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1]3号),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厂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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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9日公安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宣州公(公治)受案字〔2021〕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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