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单位向所在村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用地位置、拟建设类型、用途、用地面积、生产期限等基本情况。
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2、申请单位(或个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书(必须载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内容);
3、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平面设计图及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应明确设施建筑的功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4、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以及种植、养殖的品种、规模等);
5、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书(涉及流转的,需有承包农户同意意见书)。
(二)、签订协议。村级组织应就用地申请,充分征求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四)、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政府申请备案(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乡农业综合服务站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建议,就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办理备案。不再使用或续期申请未通过的,由乡政府会同村级组织,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
(五)、材料报审。经营者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乡政府审查,由政府组织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与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就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用地协议、复垦协议、材料齐备等方面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完善备案手续。
(六)、备案信息汇交。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兴建配套设施,鼓励相互联合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临时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该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三)、规范流程。在申报项目未动工之前,由乡农综站、自然资源所、城管中队、城建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影像记录,谨防项目单位或个人后期进行项目建设时突破所申报的用地界限;项目建设中,由城建办牵头,城管、农综等部门配合,重点跟踪协议履行、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情况,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合法、有序。生产结束后,由项目所在村监督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乡农综站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各村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四)各村、各部门要加强巡查,防止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要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坚决杜绝“大棚房”现象。由乡城管中队牵头,农综、城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对已审核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抽查,发现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的线索,通知所在村并上报乡实施农用地领导小组,由各村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员上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要求建设,依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