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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135/202106-00060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五星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群众征集】关于印发《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集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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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五星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群众征集】关于印发《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集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面向群众征集】关于印发《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09:58 来源:五星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乡直各单位五星乡居民

根据党委、乡政府工作安排,起草制定了《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村、乡直各单位、五星乡居民进行征集意见,请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7月30日下午5:00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乡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563-3311001,邮箱:wuxingxiangdzb@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五星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09日



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我乡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二、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需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

(一)使用范围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要补划,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 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面积控制在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亩。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 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60亩。确因生产需要,报经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核定,可适当增加。

(二)论证与补划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备案前,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要及时告知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 用地单位向所在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用地位置、拟建设类型、用途、用地面积、生产期限等基本情况。

    应出具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2、申请单位(或个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书(必须载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内容);

    3、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平面设计图及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应明确设施建筑的功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4、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以及种植、养殖的品种、规模等);

    5、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协议书(涉及流转的,需有承包农户同意意见书)。

    (二)、签订协议。村级组织应就用地申请,充分征求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户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四)、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政府申请备案(备案申报表附件)。农业综合服务站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建议,就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办理备案。不再使用或续期申请未通过的,由乡政府会同村级组织,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

    (五)、材料报审。经营者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乡政府审查,由政府组织五星乡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与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就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用地协议、复垦协议、材料齐备等方面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完善备案手续

    (六)、备案信息汇交。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其他要求

    (一)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兴建配套设施,鼓励相互联合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临时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该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三)、规范流程。在申报项目未动工之前,由乡农综站自然资源所城管中队、城建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影像记录,谨防项目单位或个人后期进行项目建设时突破所申报的用地界限项目建设中,由城建办牵头,城管、农综等部门配合,重点跟踪协议履行、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情况,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合法、有序。生产结束后,由项目所在村监督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乡农综站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各村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四)各村、各部门要加强巡查,防止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要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坚决杜绝“大棚房”现象。由乡城管中队牵头,农综、城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对审核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抽查,发现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的线索,通知所在村并上报乡实施农用地领导小组,由各村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拒不履行义务的人员上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要求建设,依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