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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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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107-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1〕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2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107-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1〕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2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10:3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振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峄山头   法定代表人:卢民军    

2021年6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宣城市振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砂石加工生产车间东侧区域一处砂石物料处于露天堆放,未覆盖,未采取抑尘、降尘及其它措施。

2.你公司厂区砂石加工生产车间内已新建一条水洗砂石加工项目,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照片证据6张;

4.宣城市振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合同”;

5.宣城市振邦建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华宇信德评字〔2021〕第620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1〕18号)、《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1〕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2.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