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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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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106-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医保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6-11
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106-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医保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6-11
区医保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6-11 11:25 来源:宣州区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职工医保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

《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宣政办[2011]1号)第四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参保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负担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公检法部门

 取消证明事项后,需由个人提供承诺函

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偿

非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非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等;非在工厂(场)、工地作业,外出获取报酬的务工等负伤;非狗(猫)咬、抓伤等证明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97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取消证明事项后,需由个人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