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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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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6-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2021年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6-08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52U/202106-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2021年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6-08
2021年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08 11:11 来源: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1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 号)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