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106-0000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21年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106-0000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2021年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21号)第四章第(五)节“(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附件第13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第七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全文。 |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长三角合作科) | 依申请类 | |
2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 农村经济科(交通科) | 依申请类 | |
3 |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
4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科) | 主动服务类 | |
5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科) | 主动服务类 | |
6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
7 |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
8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全文)。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
9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关于建立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办秘﹝2014﹞62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
10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
11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6〕13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
12 |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 《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048号)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各市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三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省下达专项资金一个月内,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涉企系统筛查,提出项目支持对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之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
13 |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请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
14 |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申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
15 |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
16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省妇联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粮法联〔2016〕113号):1、认真组织开展粮食减损增效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2、活动周期间,各地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善于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17 |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七条: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5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18 |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19 | 粮食应急保障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二条: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8条: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20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7条:规范各类涉粮企业经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21 | 粮食市场行情信息发布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
22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
23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
24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
25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
26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综合规划科(社会事业科) | 依申请类 | |
27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综合规划科(社会事业科) | 依申请类 | |
28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由移民镇或社管中心摸底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区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
29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价格认证中心 | 依申请类 | |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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